学校简介
阳光学院坐落在中国历史文化名城福州,校区位于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2001年由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福州大学和阳光控股有限公司共同举办,是福建省设立的独立学院。2015年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成为福建省转为独立设置的普通本科高校。2016年,经省教育厅批准为应用型转型试点高校。2017年,被省教育厅列为硕士学位授予培育单位。
学校充分利用举办方阳光控股的行业背景与资源优势,形成了互通互融的产教共同体,与阳光城联合举办土木工程实验班、财务管理实验班,与星网锐捷共建下一代网络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与阳光幼教集团共建学前教育学院,与阳光物业合办物业管理专业。共与100多家单位建立校企合作关系,先后组建成立7家产业学院。建成服务产业的五大应用型专业群,2个专业群入选省示范性专业群,2个学科入选省高校应用型学科建设名单,2个学科入选应用型学科培育名单。拥有省级众创空间1个、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5个、省级虚拟仿真教学示范中心2个。
学校占地面积1200亩,建有设备较为完善的各类实验室134个。多功能图书馆建筑面积2.2万平方米,藏书近百万册。投入3000多万元建设的“创四方园”列为福建省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
学校扎实推进文明校园建设。学校积极打造主题多样的校园文化品牌活动,荣获“全国五四红旗团委”“福建省五四红旗团委”“福建省平安校园”“福建青年五四奖章集体”等多项荣誉,连续三年,荣获教育部及福建省高校校园文化建设优秀成果奖。
师资力量
学校坚持人才强校战略,努力构建一支素质优良、专兼结合、充满活力的师资队伍。现有专任教师743人,“双师双能型”教师占50.4%;自有专任教师中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占89.17%,具有博士学位的占20.21%,高级职称占42.5%。拥有双聘院士1人,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1人、中组部“万人计划”领军人才1人,“闽江学者”特聘教授4人、讲座教授4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3人,博士生导师17人、硕士生导师17人,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1人、“福建省百千万人才工程”5人,福建省新世纪优秀人才6人、福建省高校杰出青年科研人才培育计划入选者7人。
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阳光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阳光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阳光学院依托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福州大学举办,前身为福州大学阳光学院,国标代码13468,创建于2001年,2015年转设为独立设置的民办普通本科高校,现为硕士学位授予培育单位。目前,阳光学院已发展成为一所涵盖理、工、经、管、文、法、艺、教育等学科,在校本科生15000余人的多科性大学。其中电子信息工程、电子商务等2个专业获批国家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学校近年来引入百名博士,全军优秀博导、少将级专家、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教育部教指委委员等50余位国家级人才,担任学校教学科研骨干。现有教师729人,自有专任教师中博士占比21.15%,高级职称教师占45.59%。学校为学生提供考研升学、就业创业“两大赛道”,聚集校内外各种资源,全校一共配备3500名学业、成长“双导师”。办学21年,学校已培养35000名优秀校友,其中涌现出包括:华中科技大学85后的博士生导师、360首席安全官、高校骨干教师、进入上市辅导期的公司创始人等一大批职场达人、创业达人。近三年毕业生平均就业率在97%以上。
第三条 学校办学层次为本科,学制四年,办学地址:福建省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登龙路99号。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以及研究决定招生过程中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录取和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保证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举报监督电话:0591-83973679。
第三章 招生专业、计划及要求
第七条 2022年学校招生专业及计划以各省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为准。
第八条 学校以英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安排教学。除商务英语、电子商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仅招英语语种的考生外,其他专业均无外语应试语种要求。
第九条 福建省考生报考电子商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高考英语成绩不低于90分,其他省份的考生按照各省中外合作办学本科招生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学校各专业均无男女比例限制。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根据录取有关要求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检和专业技能复测,凡不符合录取要求或弄虚作假的,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各省(市、自治区)相关政策确定调档比例,在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批次,原则上按招生计划数100%调档。
第十二条 学校认可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制订的有关加分政策,以加分后的投档成绩调配专业或计算综合分。
第十三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规则
1. 在各省招生主管部门投档范围内,校内专业调配分以下三轮进行:
第一轮:第一专业志愿优先。学校根据进档考生专业志愿分布情况,对第一专业志愿报名数超过计划数的专业按投档分从高到低投档,直至计划数完成;对于报名数未达到计划数的专业原则上按上线数投档。
第二轮:第二到第六专业志愿平行。在考生第一专业志愿未被录取情况下,学校根据考生第二到第六专业志愿,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调配至第一轮未满专业。
第三轮: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按投档成绩从高至低调剂至缺额专业(按照院校专业组投档的高考改革省份只能在专业组内调剂);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予以退档处理。
2. 校内专业调配中不设专业分数级差。
3. 在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批次,按各省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成绩排序规则确定同分考生位次;在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批次,第三批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的考生高考成绩相同则按语文数学两科成绩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成绩、首选科目(物理或历史)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其他省份的考生高考成绩相同则按单科成绩排序:文史类为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理工类为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如果所有成绩均相同,则综合考虑考生特长等因素,择优录取。
4. 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各专业选考科目要求和录取规则按照相关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按照各省招生办规定的录取规则录取。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阳光学院各专业的学费与住宿费标准按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我省民办本科高校学历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费〔2017〕46号)文件要求执行,具体以各省(市、自治区)编制的招生计划本中公布的为准。
第十六条 学费、住宿费等如有调整,按照物价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退费办法:参照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的《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闽发改服价〔2019〕394号)通知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文凭发放
第十八条 学生经过四年全日制学习,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且德智体美劳达到毕业要求者由阳光学院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在教育部实行电子注册。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毕业生,由阳光学院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十九条 电子商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生前三年在阳光学院学习,完成阳光学院学制要求的课程及学分,最后一年赴外方学习,完成外方学制要求的课程及学分,将获得阳光学院授予的电子商务专业工学学士学位及本科毕业证书,以及外方授予的国际管理本科学士学位,外方所颁发给项目学生的学位证书与其所颁发给本国学生的证书应当完全一致。未进入外方学习的学生在阳光学院完成规定的课程及学分,将获得阳光学院授予的电子商务专业工学学士学位及本科毕业证书。
第七章 奖助政策
第二十条 国家奖学金:8000元/生·年,按国家分配到我校的名额具体确定。
第二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生·年,按国家分配到我校的名额具体确定。
第二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特困生4500元/生·年,贫困生2800元/生·年,按国家分配到我校的名额具体确定。
第二十三条 设立“阳光学院优秀新生入学奖学金”“阳光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阳光学院单项奖学金”“阳光学院创业基金”。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我校未委托、授权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有关工作,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营利性培训活动。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具体实施过程按当年教育部和各有关生源省份制订的相应政策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阳光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网址:www.ygu.edu.cn
通信地址:福建省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登龙路99号
邮编:350015
咨询电话:0591-83969606、83987731、83987762、83987830
本章更新至2022年6月,最新章程以官网为准。
科学研究
学校主动对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加强科研创新体系建设,2010年以来,学校共承担国家社科基金课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课题等296项,承担省级以上教改项目102项,在SCI、SSCI、EI等学术刊物发表论文1440余篇。拥有院士工作站1个,福建省高校工程研究中心2个,人文社科研究基地1个。2019年,学校国家社科基金年度项目立项数居全国高校第290位,在417所全国民办本科高校中居第二位,其中,应用经济学立项数居全国第19名。
对外交流
学校倡导开放式办学理念,不断加强与境内外高校的交流和合作。共与英国考文垂大学、美国阿兰特国际大学、德国巴特洪内夫国际应用技术大学、瑞士工商酒店管理学院等多所国外大学合作开展“3+1”“2+2”双学士学位和本硕连读的留学项目,与日本广岛大学等开展课程合作项目。与台湾地区世新大学、铭传大学、台湾暨南国际大学等多所高校建立友好交流与合作关系,每年选派师生赴台研修学习。
历史沿革
2001年,福州大学阳光学院创办,是福建省创办的独立学院。
2003年底,经国家教育部批准为实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育的独立学院。
2011年,增列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
2015年,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成为福建省转为独立设置的普通本科高校。
(相关数据统计截止日期为2020年8月,具体请以官网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