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简介
苏州科技大学由原苏州城建环保学院与原苏州铁道师范学院合并组建而成,是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优秀高校。
学校拥有石湖、江枫、天平三个校区,主校区石湖校区毗邻石湖水,坐拥上方山,环境优美,风景迤逦。校园占地面积2300亩,现有全日制在校本科生近18000人,研究生2900余人,国际硕士研究生100余人。
学校拥有17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14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2个学科在全国第四轮学科评估中获评B,“工程学”学科跻身ESI前1%;6个学科入选省优势学科建设工程项目,4个学科入选“十三五”省重点学科。64个本科专业中,13个专业入选国家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13个专业入选江苏高校品牌专业建设工程项目;6个专业通过高等教育专业评估、工程教育专业认证。
学校先后荣获“江苏省文明校园”“江苏省高等学校和谐校园”“江苏省平安校园建设示范高校”“江苏省高等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集体”等荣誉,多次被评为全国大学生社会实践先进单位、江苏省优秀研究生招生单位、江苏省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单位。
师资力量
学校现有专任教师1300余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600余人。拥有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欧洲科学院院士、国家建筑设计大师等一批名家名师;国家“杰青”获得者、“长江学者”特聘教授等国家级人才工程入选者50余人;省“333工程”第二层次在内的各类省级人才工程入选者360余人;省“双创团队”在内的省级以上教学科研创新团队10支。
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苏州科技大学,中文简称“苏科大”;英文名称为Suzhou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英文简称“SUST”。
学校代码:10332(国标)
学校标识码:4132010332
上级主管部门:江苏省教育厅
办学层次及类型:本科,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江苏省人民政府共建高校。
学校地址:石湖校区坐落于苏州市高新区(虎丘区)学府路99号;江枫校区坐落于苏州市高新区(虎丘区)滨河路1701号;天平校区坐落于苏州市高新区(虎丘区)长江路55号。
第三条 颁发证书: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修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苏州科技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苏州科技大学本科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劳,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分管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科招生工作,集体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学校成立由职能部门、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本科招生委员会,负责对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和各种招生方案及其实施等进行民主监督,提出咨询意见与建议等。
第六条 学生工作处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本科招生的常设机构,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规章,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为本科招生监督机构,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受理举报或投诉。
第三章 招生计划、报名条件及录取原则
第八条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促进教育公平的决策部署,依据上级部门的要求并结合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各省生源情况等因素,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合理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九条 学校预留计划数不超过本校本年度招生计划总数的1%,预留计划主要用于调节生源的不平衡。
第十条 报名条件:
1.凡符合生源地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
2.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对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执行教育部和国家有关部门联合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规定。
3.高考外语语种要求: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日语专业招收英语或日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语种,进校后主要以英语安排公共外语教学,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根据自身情况,慎重报考。
4.报考我校英语专业要求考生英语基础扎实、英语成绩良好;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部分课程以英文授课,要求考生有较好的英语基础;建筑学、城乡规划和风景园林专业要求考生具有一定的美术基础。
5.高考综合改革省市考生须符合所填报专业志愿的高考选考科目要求;其他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考生须符合所填报专业志愿的科类要求。
第十一条 录取原则:
1.学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普通类和艺术类专业分类分批次录取。
2.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考生报考情况,与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协商确定调阅考生档案比例。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3.我校本科招生(不含内蒙古自治区)依据统一高考成绩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录取。若平行志愿批次投档后招生计划未完成,剩余计划公开征集,征集后仍未完成的计划调整至生源充足的省份。
4.符合照顾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加分后的总成绩参与专业录取排序。我校在江苏省招生,执行江苏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规定的照顾录取政策;在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认可各省级招生委员会确认的高考加分项目分值。
5.普通类专业录取方法:
(1)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按照“按分排序、遵循志愿”的原则,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
进档考生同分排序规则:
①上海、浙江、北京、天津、山东、海南考生依次按照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选考科目最高成绩、选考科目次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如仍相同,比较考生专业志愿顺序,顺序在前者优先,再相同将参考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信息进行专业录取。最后处理各专业志愿不能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
②河北、辽宁、江苏、福建、湖北、湖南、广东、重庆考生依次按照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如仍相同,比较考生专业志愿顺序,顺序在前者优先,再相同将参考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信息进行专业录取。最后处理各专业志愿不能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
③其他省份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执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若分数相同,理工类以数学成绩高者优先;文史类以语文成绩高者优先。最后处理各专业志愿不能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
(2)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6.艺术类专业录取办法:
(1)音乐类:按省统考成绩录取,考生各项成绩达到所在省相应批次投档要求,以专业成绩排序,根据计划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如相同则以文化分高者优先,再相同者以语文和外语总分高者优先。
(2)美术类:对报考我校美术类专业,高考文化分和专业统考成绩均达到所在省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且无色盲、色弱的考生,依照所在省投档的综合分(即文化分与专业分折合计算后的投档成绩)录取,如综合分相同则以专业成绩高者优先,再相同者以语文和外语总分高者优先;未按综合分投档的省份,则以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相加所得总分排序,根据计划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如相同则以专业成绩高者优先,再相同者以语文和外语总分高者优先。
7.按“院校专业组”投档的省份,按实际投档进专业组内的考生数进行录取,同一专业组内采用“分数优先”的录取规则。当考生所填专业均已录满时,学校将依据考生填报的是否服从专业志愿调剂情况进行调剂录取,调剂范围仅限在同一“院校专业组”内。
8.其他类型录取办法:
(1)高水平运动队录取办法依据教育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考试部门规定和我校本年度相应招生简章执行。
(2)国家专项计划考生、地方专项计划考生、南疆单列计划考生、内地新疆高中班毕业生、定向就业考生、少数民族预科班结业后转入本科考生,按照教育部、生源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和学校有关招生工作规定进行录取。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学校将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学费及住宿费收费标准按江苏省有关部门审批的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认真执行国家和江苏省相关学生资助规定,被本校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通过“绿色通道”申请入学,入学后可按规定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特殊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等。
学校承诺:确保被本校录取的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十五条 学校本科招生网提供我校招生计划、招生政策、学费标准和录取规则等招生信息查询。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录取工作结束后,学校将及时在本科招生网上公布录取结果。
第十六条 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http://www.usts.edu.cn
本科招生网址:http://zsb.usts.edu.cn
招生办公室地址: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学府路99号
邮政编码:215009
联系电话:0512-68096117、68096116
电子邮箱:zsb@usts.edu.cn
官方咨询QQ:800821262
微信号:usts_zsb(苏科大本科招生)
纪检监察电话:0512-69379060
第十七条 苏州科技大学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任何以“苏州科技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 本章程通过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我校本科招生网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施行。我校原政策、规定自本章程公布之日起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章程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由苏州科技大学学生工作处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章更新至2022年6月,最新章程以官网为准。
科学研究
学校现有国家级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基地、国家级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国家级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各1个,江苏省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教育中心1个。近五年,学生荣获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银奖及铜奖、中国智能制造挑战赛国赛特等奖、全国大学生节能减排社会实践与科技竞赛特等奖在内的省部级以上学科竞赛等奖项3500余项。
学校现有包括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江苏省重点实验室、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等省级以上科研平台21个。近五年,共承担科研项目2000余项,其中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国家“973”项目、“863”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等国家级项目260余项;获省部级以上科技奖项40余项;学术论文被SCI等三大检索收录3200余篇,专利1200余项。
将合作交流
学校先后与20多个国家、地区的近80所高校和研究机构建立了校际合作关系。自1993年以来每年承办由国家商务部主办的援外人力资源培训班,为120多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发展中国家2000余名环保、能源和物流等领域的官员和技术人员开展培训和学历教育。学校2015年成为全国首批承担援外硕士学历学位教育项目高校。获批省高校中外合作办学高水平示范性建设工程项目3个,获批省“十四五”首批高校国际化人才培养品牌专业立项建设重点项目1项,获批省“十四五”首批高校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重点平台建设项目1项。
历史沿革
苏州城建环保学院
1932年,在浙江大学土木工程系的协助下,私立常州中学添设了土木科,一大批浙江大学、交通大学、北洋大学的高素质老师先后任教土木科,前后为国家培养了600多位建设人才。
1953年,建筑工程部苏州建筑工程学校诞生,成为新中国首批建立的建筑专门学校。
1953年,江苏省立苏州高级工业学校土木科、私立常州中学土木科整体并入。
1958年,电力部苏州建筑工程学校(燃料工业部苏州电业土木工程学校)整体并入。
1960年,苏州建筑工程学校升格为苏州城市建设学院。
1978年,国家建设委员会致函江苏省革命委员会,拟恢复原苏州城市建设学院。
1979年,国家城市建设总局、江苏省基本建设委员会和苏州市革命委员会联合发文上报国务院,提出在苏州恢复和建设苏州城市建设学院。
1980年,国家城市建设总局成立苏州城市建设学院筹建处。
1982年12月,国务院批准在苏州设立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学院,1983年开始筹建。
1984年12月,苏州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学院正式成立,1985年9月开始招生,成为中国第一所环保高等学府。
苏州铁道师范学院
1951年,苏州铁路中学筹建,校址在公园路,是铁道部上海铁路局创办最早、历史最长的综合性中学。
1960年,苏州铁道师范专科学校成立,苏州铁路中学改称苏州铁道师范专科学校附属中学。
1980年,经国务院批复,铁道部直属的苏州铁道师范学院诞生。
1981年,苏州铁道师范学院正式面向全国招生,开设汉语言文学教育、数学教育两个本科专业。
1986年,苏州铁道师范学院上方山新校区建成,实行平门本部和上方山校区两地办学。
1988年,苏州铁道师范学院附属木渎中学挂牌成立。
苏州科技学院
2001年9月,原国家建设部直属的苏州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学院与原国家铁道部直属的苏州铁道师范学院合并组建苏州科技学院。
2004年起,学校连续3年被评为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
2006年,入选国家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基地。
2007年,学校以“优秀”等第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
2008年,学校党委被授予“江苏省高等学校先进基层党组织”荣誉称号。获“2008-2009年度江苏省高等学校和谐校园”称号。获大学生社会实践全国先进单位称号。被评为“江苏省高等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集体”
2011年9月,被教育部列入“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高校。
2013年5月,苏州科技学院成为全国建筑类高校就业联盟单位。
2015年9月10日,苏州科技学院拟更名为苏州科技大学事项,被列入教育部专家考察高校名单进行公示。
苏州科技大学
2016年1月26日,教育部下达关于2016年教育部拟批准设置高等学校的公示,苏州科技学院拟正式更名为苏州科技大学。
2016年3月2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了《省政府关于苏州科技学院更名为苏州科技大学的通知》(苏政发[2016]40号),决定将苏州科技学院更名为苏州科技大学,同时撤销苏州科技学院建制。该校参与举办的独立学院苏州科技学院天平学院,同时更名为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
2015年。成为全国首批承担援外硕士学历学位教育项目高校。
2017年4月10日,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共建苏州科技大学,同年获批江苏省博士学位授予立项建设单位。
2019年11月,苏州科技大学成为全国建筑类地方高校科技创新联盟单位。
2020年8月27日,加入“长三角G60科创走廊高水平应用型高校协同创新联盟”。12月26日,加入长三角高水平行业特色大学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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