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范围 |
(一)从事电子工业领域和国家鼓励和允许外商投资的其他领域的投资;(二)受皇家飞利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和/或其关联公司(以下简称飞利浦),以及飞利浦在中国已投资或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向其提供下列服务:1、协助或代理飞利浦或所投资企业从国内外采购该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和生产所需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2、在国内外市场以经销的方式销售飞利浦或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并为这些企业的产品和从飞利浦进口的产品提供售后服务;3、为飞利浦或所投资企业提供或安排相关仓储、运输等综合服务;4、为飞利浦或所投资企业提供产品生产、销售和市场开发过程中的技术支持、员工培训、企业内部人事管理等服务;5、协助所投资企业寻求贷款担保;6、在外汇管理部门的同意和监督下,在所投资企业之间平衡外汇;(三)从事电子技术,家用电器及电子产品,照明,母婴产品,日用百货,化妆品和医疗器械领域的研究和开发、培训和其他相关的配套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含医疗行业相关计算机软、硬件)的研制、开发、销售、安装、调试和其他相关服务;在中国境内设立科研开发中心或部门,从事新产品及高新科技的研究开发,转让其研究开发成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四)为飞利浦或所投资企业产品的国内经销商、代理商以及与飞利浦签有技术转让协议的国内公司、企业提供或安排相关的技术培训;(五)以代理、经销或设立出口采购机构的方式出口不涉及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国内商品;(六)提供经营性租赁服务;(七)为公司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为其关联公司提供与其投资有关的市场信息,投资政策等咨询服务;(八)进口并在国内销售飞利浦的产品;(九)承接境内外企业的服务外包业务;(十)根据有关规定,从事物流配送服务;(十一)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财务公司,向所投资企业提供相关财务服务;(十二)经商务部批准,从事境外工程承包业务和境外投资,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并提供相关服务;(十三)委托境内其他企业生产/加工公司产品或飞利浦的产品并在国内外销售;(十四)从事家用电器及电子产品、照明产品、母婴用品、日用百货、化妆品及医疗器械设备及相关零部件、配套件的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零售、进出口并提供市场推广及其他相关配套业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等(经营范围详见公司章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