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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汕头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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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汕头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广东汕头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于2021年10月15日正式启用,是由汕头市人民政府举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并通过教育部备案的一所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院校。学校占地面积402.60亩,校舍总建筑面积10.97万平方米,建有教学楼区、生活区、图书馆、琴楼等,以及各类专业实训室500多间。此外,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智慧校园建设、饭堂、运动场、游泳池、医疗室、生活设施等一应俱全。

  • 院校隶属: 广东省
  • 创建时间: 2021年
  • 学校校训: 敬业、亲师、博习、通达
  • 学校代码: 14757
  • 学校地址: 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北山湾东湖教育园区
  • 学校官网: https://www.gdstpec.edu.cn/

学校简介

广东汕头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建设项目是广东省“十三五”规划重点项目,是汕头市人民政府举办、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的一所全日制公立幼儿师范院校。学校以“善教乐学、守正创新”为核心办学理念,以“协同育人促发展,特色创新树品牌”为办学思路,秉持“敬业、亲师、博习、通达”校训,致力于建设成为一流的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培养具有师德理想、教育情怀、扎实学识、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学前教育、小学教育优质师资及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广东汕头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选址汕头市濠江区东湖教育园区,地理位置优越,依山望海。学校占地约405亩,包括教学、行政、生活、后勤四个分区。学校总体布局合理、功能分区清晰、交通便捷、造型新颖、环境优美。校区规划打破了传统大学校园里的兵营式和行列式,因循地势将建筑融于自然之中,同时也将更多的自然释放给原始的树木和草地,更加符合海绵城市的生态理念。设计在功能布局、建筑形态、文化特质、景观氛围上遵循“因地制宜”、“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学校各个区域的建筑形成组团,依山势高低错落分布,最大限度的保留了山体自然景观,营造了山海交融的空间氛围。

学校首批开设具有教师教育特色的学前教育、小学语文教育2个专业和体育保健与康复、音乐表演两个非师专业。学校致力构建政校行企协同体系,已建立多家固定的校外实习实训基地,以满足各专业学生实践教学需要。学校致力于建设成为立足汕头、服务粤东、面向广东,以学前教师教育为主,小学教师教育与继续教育为辅,相关专业协调发展、特色鲜明、示范全省的幼儿师范院校。

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广东汕头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广东汕头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4757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校本部: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北山湾;邮政编码:515078

第六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汕头市人民政府

学校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对取得我校学籍,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结)业要求者,颁发广东汕头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录取批次为专科批次。

第十五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区、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二十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区、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在省(区、市)招生委员会按照普通类(历史类、物理类),艺体类(含音乐类、美术类、体育类)分别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分类录取。

第二十二条 在广东省报考本专科层次院校及专业,计入高考总成绩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对应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科目须合格。具体要求以广东省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二十三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四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成绩、专业志愿,以及学校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五条 普通类(历史类、物理类)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先安排排位高的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六条 艺体类统考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在考生符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优先录取投档总分排位在前的考生,再录取投档总分排位在后的考生。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排位择优录取。当考生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备注:

   1.体育类专业(以下为广东省体育类投档总分合成方式及排序方式。如院校在省内录取时采用上述模版录取规则,则无需表述本项内容;如院校在省内录取时另行制定录取规则,则需表述学校综合分的具体合成方式。)

   招收体育教育和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等体育类专业的院校投档总分750分,以高考文化课总分和体育术科统考分数合成的总分排序情况进行投档。总分合成计算公式为:考生总分=文化课成绩×40%+体育术科统考成绩×2.5×60%。考生总分排序规则为:按合成总分(含政策性加分)从高到低排序,合成总分(含政策性加分)相同时,比较“3+1+2”考试科目总分(不含政策性加分)高低,高者优先;“3+1+2”考试科目总分仍相同时,依照语文+数学、语文或数学(最高分)、外语、术科统考成绩、再选科目最高分、再选科目次高分从高到低排序,单科成绩均相同的同时投档。

   2.艺术类统考专业

音乐类、美术类统考院校(专业)投档总分750分,以普通高考文化课总分和术科统考分数合成的总分排序情况投档,总分合成计算公式为:考生总分=文化课成绩×40%+术科统考成绩×2.5×60%。

考生总分排序规则为:按合成总分(含政策性加分)从高到低排序,合成总分(含政策性加分)相同时,比较“3+1+2”考试科目总分(不含政策性加分)高低,高者优先;“3+1+2”考试科目总分仍相同时,依照语文+数学、语文或数学(最高分)、外语、术科统考成绩、再选科目最高分、再选科目次高分从高到低排序,单科成绩均相同的同时投档。

第二十八条 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调剂到同一院校专业组内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

第三十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按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三十二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学校招生专业对考生身体素质的具体要求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三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三十四条  经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十五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新生入学复查相关工作按广东省招生办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六条 学校收费标准按《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的管理办法》(粤发改价格〔2016〕366号)公布的标准执行。

学前教育、音乐教育、音乐表演、美术教育、室内艺术设计专业学费10000元/生·学年,早期教育专业学费8000元/生·学年,传播与策划、体育教育、体育保健与康复专业学费 6410元/生·学年,小学语文教育专业学费5250元/生·学年。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八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54-88214757

传    真:0754-88214757

电子邮箱:oazsb@gdstpec.edu.cn

学校网址:www.gdstpec.edu.cn

招生网址:www.gdstpec.edu.cn/zsw/

第三十九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监察、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并接受相关申诉。

联 系 人:郑绍毅

监督电话:0754-88614757

传    真:0754-88614757

电子邮箱:oadzb@gdstpec.edu.cn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学校2022年夏季普通高考专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由广东汕头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授权广东汕头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为准。

本章更新至2022年6月,最新章程以官网为准。

专业介绍

学前教育专业(师范类)

培养目标:此专业以新时代城乡学前教育发展需求为导向,立足粤东,面向省内,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理想信念坚定,热爱学前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教师职业道德、创新意识、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和正确的幼儿教育观念,具备扎实的学前教育专业知识和较强的教学与育人实践能力,身心健康,能胜任幼儿园教育教学的专科学历层次的高素质应用型幼儿园教师。

核心课程:学前儿童卫生与保健、学前儿童发展心理学、学前教育原理、幼儿园教育环境创设、幼儿园课程与教学理论、幼儿园班级管理、幼儿园教育话动设计与指导、幼儿游戏与指导等。

小学语文教育专业(师范类)

培养目标:此专业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掌握扎实的语文教育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具有现代教育理念、创新精神与人文情怀,能够胜任小学语文教育教学和管理、教学研究、培训机构教辅等工作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核心课程:现代汉语、写作、中国古代文学、文艺理论、儿童文学、教育学、小学语文课程与教学、小学儿童发展与教育心理学等。

音乐表演专业

培养目标:此专业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人文素质,掌握音乐表演的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具备较强的舞台表演能力,能适应专业艺术团体、艺术院校、群众艺术馆站、社会文艺团体、社区艺术培训师等机构从事音乐表演、群众文化辅导等工作需要的专科程度合格音乐人才。

核心课程:声乐演唱、器乐演奏、舞台实践课、中外音乐史与欣赏、基础和声、视唱练耳等。

体育保健与康复专业

培养目标:此专业主要面向运动休闲、医疗保健、体育健身等健康行业,在运动康复、体育健身、运动训练岗位群,从事运动损伤防护、运动康复训练、健身指导等工作。培养具有运动人体科学、体育学、营养学、康复医学的基本理论知识,具备运动康复治疗、中医传统疗法、康复理疗、健身指导等专业技能,从事运动损伤防护、运动康复训练、健身指导与健康管理等工作的高素质技能人才。

核心课程:运动康复治疗技术、运动解剖学、运动生理学、体育保健学、健身理论与指导、运动损伤学、推拿与按摩等。

历史沿革

学校历史可追溯至创建于1956年的汕头市幼儿师范学校和创建于1982年的汕头教育学院。

2002年两所学校整体并入汕头职业技术学院。

2019年,汕头市调整教育布局,将汕头职业技术学院师范教育专业整体划入广东汕头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专科学历教育高等学校设置标准》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独立学院转设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教发厅〔2020〕2号)等有关规定,经广东省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专家考察和评议,设立广东汕头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21年5月,获批设置实施专科教育高等学校备案。

2021年10月,广东汕头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正式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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