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简介
学校现有4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4个一级学科博士点、26个一级学科硕士点;十二五期间获批11个省级一级学科;十三五期间获批2个省级优势特色学科群;有法律、教育、工商管理、会计、电子信息、临床医学等19个类别27个领域硕士专业学位点。学校有20个学院,75个本科专业,涵盖理、工、文、医、经、管、法、教育、艺术九大学科门类,其中国家特色本科专业5个,省级本科品牌专业10个;7个专业通过国家教育部、住建部组织的专业认证(评估);获批国家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专业7个,国家本科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1个;省级战略性新兴(支柱)产业计划9个,省级本科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6个,省级“荆楚人才”协同育人计划项目11项;有国家精品课程1门,国家精品视频公开课程2门,国家精品资源共享课程1门,国家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1项,国家规划教材3部(套),省级精品课程20门,省级精品视频公开课程4门,省级精品资源共享课程8门,省级精品在线开放课程2门,省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4项。国家教学团队2个,省级教学团队10个;省级优秀基层教学组织8个;省级试点学院2个,省级拔尖创新人才培育试验计划项目1个。学校现有全日制在校普通本科生22332人,博士、硕士研究生4485人,来华留学生1400人。
学校占地面积3000余亩,校舍总建筑面积140万平方米。有各类教学实验(实训)中心20个;国家实验教学示范中心2个,国家虚拟仿真实验中心1个,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8个,省级虚拟仿真实验中心1个;教学科研仪器设备4万余台(件),设备总值达6.38亿元;图书馆馆藏纸质图书290余万册,中外文电子期刊近2万种,中外文电子图书150余万册,中外文数据库50余个,各类数字资源60TB;建有160多个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和产学研合作基地,其中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1个、工程实践教育中心2个;省级示范实习实训基地3个,省级实习实训基地3个。学校是教育部全国66所本科院校信息化试点单位之一,建有覆盖全校的有线无线一体化万兆校园网,先后获得“高等教育信息化先进单位”“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建设20年突出贡献奖”。
师资力量
学校现有专任教师1625人,其中教授292人,副教授683人,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839人;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水利工程组)成员1人。有博士生导师128人,硕士生导师1237人;拥有全学科的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权。获批省部级以上人才工程人选、专家180余人。学校聘请了包括诺贝尔奖获得者蒙代尔及21位院士在内的200余名专家担任兼职教授。
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依法治招”的要求,规范招生工作,提高生源质量,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相关规定,并结合我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三峡大学(以下简称学校),英文全称:China Three Gorges University,国家标准代码:11075。注册地址:湖北省宜昌市大学路8号,邮政编码:443002。
第三条 学校是国家水利部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共建大学,是教育部“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高校,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并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2018年,学校被省人民政府列为“国内一流大学建设高校”,水利工程、土木工程、电气工程等3个学科被列为“国内一流学科建设学科”。目前,三峡大学已发展成为水利电力特色与优势比较明显、综合办学实力较强、享有较高社会声誉、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综合性大学。
第四条 本章程适用于三峡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分管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及校友代表组成的三峡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委员会,招生委员会是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决策咨询、民主管理和监督机构,负责研究、审议招生政策和制度,监督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维护招生公平公正。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政策,执行学校党委常委会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决策、审议本科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招生办公室隶属招生及就业指导处,为学校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制度,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 学校招生工作在校监察部门监督下进行,并接受考生和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在教育部及湖北省教育厅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按照“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担当社会责任”的原则,根据学校实际办学条件,结合近年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落实情况,统筹考虑各省(区、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及重点支持政策、学校毕业生就业区域分布情况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编制来源计划。招生计划报学校招生委员会及湖北省教育厅审批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在教育部及湖北省教育厅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学校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省统考上线考生生源不平衡的问题,预留计划不超过本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预留计划的使用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本校在各省(区、市)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和调档分数线。根据教育部规定,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阅考生档案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1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三条 学校在调阅考生档案时,对于各省级招生部门规定的各种政策性加分或降分投档的考生,学校均予以承认。
第十四条 学校所有专业招收男女生比例不限,应届生和往届生同等对待。
第十五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原则:
非高考改革省份,分别按理工、文史类专业录取,以考生投档成绩为标准,按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专业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依次按照语文、数学、外语成绩确定优先录取顺序。
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按选考科目专业录取,考生填报专业志愿须符合高考选考科目要求,志愿规则遵循生源属地化原则,执行所在省(区、市)的相关政策。
考生专业志愿因专业计划额满而不能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向其他缺额专业调剂录取,若经沟通还不服从专业调剂且无法满足其专业志愿的,作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我校认可所在省(市)艺术类专业统(联)考成绩,根据考生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以“分数优先”原则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投档成绩按我校在相应省市所在录取批次统一规定的换算标准执行)。
其中,音乐学招收的种类:声乐、钢琴、民族器乐(吹奏类—笙、笛子、唢呐;弹拨类—琵琶、中阮、柳琴、古筝;拉弦类—二胡、板胡、高胡;击奏类—扬琴)、合唱指挥。
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要求身材匀称,五官端正,发音器官无疾病,无色盲、夜盲。女生身高不得低于162厘米,男生不得低于172厘米。
对于文科和理科分别投放招生计划的省份,按照文理科分别排序录取;对于不分文科和理科投放招生计划的省份,录取时采取不分文理、统一排序。
第十七条 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
在平行志愿投档规则的省(区、市),按照省级考试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投档规则,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在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在专业成绩合格、文化成绩达到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
第十八条 高水平运动队录取原则:考生必须取得我校高水平运动队入围资格,高考成绩应达到各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要求,并通过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的公示。
第十九条 少数民族预科录取原则同普通文理科录取原则,严格按照招生计划录取。
第二十条 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高考外语语种限英语、法语、日语,填报该专业的考生,其高考外语成绩原则上不得低于所在省外语总分的70%。
我校其他专业不限考生高考外语语种,学生进校后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二十一条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原则上只录取填报该专业志愿的考生,且录取后不得调换专业,该专业教学外语为英语。
第二十二条 学校在湖北普通类考生中继续实施“志满意得”关爱计划:考生在投档到我校时,其投档成绩超过所在院校专业组投档线5分及以上,完整且不重复的填满了6个专业志愿,我校将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到其填报的专业志愿之一,不调剂至未填报的专业。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状况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此外,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色弱受限;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建筑类、材料类专业色盲受限。
新生进校后均安排体检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凡填报我校志愿的投档考生,按规定录取后一律不换录、不退档。
第五章 新生入学
第二十五条 新生报到时,学校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审;入学3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凡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一经查实,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情节恶劣的,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并实施一系列配套措施,形成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主,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为辅的资助体系,学校还设有各类奖(助)学金40余项,建立了多种形式的学生奖(助)学金奖励资助体系。
第二十七条 进校后,为有效促进学生成长成才,对于学业优秀、有重新选择专业学习意愿的学生,学校在第二学期和第三学期提供2次转专业的机会。对品学兼优的毕业生,依照学校相关规定,可获得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资格。
第二十八条 根据国家规定,新生入学时须按湖北省物价局核定我校的收费标准缴纳学费、住宿费及有关代收费用。
第二十九条 学校招生联系方式为:
通讯地址:湖北省宜昌市大学路8号 邮政编码:443002
电 话:0717-6392282、6392665 传 真:0717-6392665
网 址:http://zs.ctgu.edu.cn 纪检监察部门电话:0717-6393833
第六章 其他
第三十条 学校工作人员在招生工作中有违规、违纪、违法等行为的,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会同学校招生部门调查、核实,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不委托中介组织和个人从事招生活动,考生及家长谨防受骗。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各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招生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招生政策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发文之日起生效执行,由三峡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章更新至2022年6月,最新章程以官网为准。
科学研究
学校承担各级各类科研项目7000余项,其中国家研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一般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和一般项目、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等科研项目750余项,年均科研经费超过2.2亿元;有120余项科研成果获省部级及以上奖励。其中,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6项;获省部级科技奖励一等奖19项,二等奖35项,三等奖50项;获省部级社会科学奖励一等奖4项,二等奖7项,三等奖34项;获授权发明专利累计近1200余项;公开出版学术专著、译著、教材800余部,年均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近3000篇,其中被三大检索收录、人大复印资料转载的论文950余篇;有1000多项技术开发成果被应用于水利电力行业和地方。学校主办有《三峡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三峡论坛》等学术期刊。
历史沿革
1978年4月,国务院批准新建本科院校葛洲坝水电工程学院,同年5月水电部发文建校。
1988年4月,煤炭工业部、石油工业部、核工业部、水利电力部合并后组建能源部和水利部。
1993年3月,国务院机构改革,能源部撤销后,葛洲坝水电工程学院直属于电力工业部。
1996年5月,葛洲坝水电工程学院与武汉水利电力大学合并组建新的武汉水利电力大学。
2000年5月25日,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由原武汉水利电力大学(宜昌)和原湖北三峡学院合并组建三峡大学。
2004年,三峡大学本部完成校园扩建,其余三个校区的本科专业全部搬至本部,实现一地办学目标。
2008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三峡大学为博士学位授予权立项建设单位。
2009年,国家水利部和湖北省人民政府签定协议,部省共建三峡大学。
2011年,学校入选教育部第二批“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高校。
2012年,成为教育部全国66所本科院校试点单位之一。
2013年3月,教育部正式发函,学校取得招收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生资格。
2014年2月,入选教育部公布的第二批来华留学示范基地建设单位。
2016年6月,三峡大学列入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二期)。
2018年1月,学校被省人民政府列为“国内优秀大学”建设高校。
以上信息源自官网,数据截止至2019年12月,请以官网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