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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师范大学成立于1951年,是由教育部与上海市人民政府重点共建的综合性研究型大学,位列“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A类”,也是“985工程”、“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华东师大还入选了“强基计划”、2011计划”、“111计划”、“国培计划”、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计划2.0等等,同时也是长三角高校合作联盟、金砖国家大学联盟、亚太高校书院联盟、中日人文交流大学联盟创始成员。

院校隶属:
教育部
创建时间:
1951年
学校校训:
求实创造 为人师表
学校代码:
10269
学校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3663号
学校官网:
https://www.ecnu.edu.cn/
英文校名:
East China Normal University
目录
1学校简介
2师资力量
3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章 招生计划与收费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五章 附则
4科学研究
5合作交流
6历史沿革

学校简介

华东师范大学是由国家举办、教育部主管,教育部与上海市人民政府重点共建的综合性研究型大学。学校成立于1951年10月16日,是以大夏大学(1924年)、光华大学(1925年)为基础,同时调进圣约翰大学、复旦大学、同济大学和浙江大学等高校的部分系科,在大夏大学原址上创办的。

学校目前设有4个学部:地球科学学部、教育学部、经济与管理学部、信息学部;30个全日制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院(中国语言文学系、历史学系、哲学系、政治学系)、外语学院、传播学院、国际汉语文化学院、教师教育学院、心理与认知科学学院、体育与健康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社会发展学院、法学院、经济学院、工商管理学院、公共管理学院、统计学院、亚欧商学院、数学科学学院、物理与电子科学学院、化学与分子工程学院、生命科学学院、地理科学学院、城市与区域科学学院、生态与环境科学学院、海洋科学学院、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软件工程学院、数据科学与工程学院、通信与电子工程学院、音乐学院、美术学院、设计学院;4个书院:孟宪承书院、经管书院、大夏书院、光华书院;3个实体教学科研研究院:思勉人文高等研究院、国际关系与地区发展研究院、河口海岸科学研究院;12个校管科研平台机构(含2个国家重点实验室):河口海岸学国家重点实验室、精密光谱科学与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教育宏观政策研究院、上海终身教育研究院、崇明生态研究院、城市发展研究院、“智能+”研究院、转化科学与技术联合研究院、脑科学与教育创新研究院、医学与健康研究院、社会主义历史与文献研究院、上海智能教育研究院;2个管理型学院:开放教育学院/上海教师发展学院、创新创业学院。另有设在学校的教育部中学校长培训中心。

截至2021年3月,学校有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30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35个,可授予21种硕士专业学位,以及教育博士专业学位,有26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85个本科专业。拥有教育学、地理学2个国家一级重点学科,5个国家二级重点学科、5个国家重点培育学科,12个教育部第四轮学科评估A类学科,6个上海市高峰学科(I类2个,II类2个,IV类2个),12个上海市重点学科和17个上海市一流学科(A类4个,B类13个)。

师资力量

学校有教职工4422人,其中专任教师2379人。教授及其他高级职称教师2081人,其中含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含双聘院士)18人,国家及上海市其他各类人才计划入选者288人。

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华东师范大学,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教育部直属的综合性研究型重点大学,首批“双一流”建设高校。

第三条 学校法人注册地址是上海市中山北路3663号,邮编200062。学校承担本科教学任务的校区除注册地中山北路校区外,另有闵行校区,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500号,邮编200241。

第四条 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本科毕业生,学校将颁发华东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规定的本科毕业生,学校将颁发华东师范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 华东师范大学本科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开展本科招生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校长担任组长,分管招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其他成员由相关校领导以及党委学生(研究生)工作部、教务处、招生办公室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秘书单位为招生办公室。

第七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有:

1.根据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委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实施学校招生工作;

2.制定学校招生章程;

3.按照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编制分省份、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

4.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咨询服务工作,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招生政策;

5.组织实施学校本科招生考试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招生考试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7.开展本科录取新生复查工作;

8.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它招生相关工作。

第八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与收费

第九条 学校面向全国招生,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努力促进区域、城乡入学机会公平,优化学校生源结构,统筹考虑各省份考生人数和生源质量、各专业就业情况等因素,确定分省份分专业招生计划。学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的批次、专业、人数及有关报考要求由各省级招生机构向社会公布。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计划中不包含强基计划、保送生、运动训练专业及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等特殊类型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解决同分数考生录取等问题。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收取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其中:

1.学费按学分收取,按学年预收。预收标准:艺术类专业为10000元/年;软件工程专业第一、二学年为5500元/年,第三、四学年为16000元/年;其他专业一般为5000-5500元/年。

2.住宿费:中山北路校区为700-1200元/年,闵行校区1200元/年。

3.对实行公费教育的师范生、国家优师专项计划录取学生,中央财政承担其在四年学习期间学费、住宿费并给予生活费补助。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及投档模式确定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招生计划的120%;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5%。

第十三条 投档时,对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政策性加分,我校认可其中最高一项加分,且最高不超过20分;该加分在投档、安排专业时均适用。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得用于不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第十四条 普通类批次专业录取采用“分数优先”原则,在同分情况下,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单科高考成绩。

预科批次专业录取采用“分数优先”原则,在同分情况下,依次比较汉语文、民族语文、数学单科高考成绩。

艺术类和体育类批次专业录取采用“分数优先”原则,同分处理原则按照相应专业招生简章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专业调剂和退档时均不再征求考生意见,具体原则如下:

1.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普通类录取批次,达到学校投档分数线且被投档的考生,只要专业服从调剂、体检符合要求,将会被录取。

2.对于实行非平行志愿的普通类录取批次、预科录取批次,如遇末位同分且招生计划不能满足同时录取时,按照第十四条同分原则进行录取或退档。

3.对于艺术类、体育类、特殊类型录取批次,专业调剂和退档根据相应的招生录取原则实施。

第十六条 外语类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对外语语种不作限制。

第十七条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按照投档成绩择优录取。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较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八条 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特别需要指出:

1.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不能录取的专业:化学、心理学类、生物科学类、生物科学、生态学、环境工程、学前教育、特殊教育、体育教育、运动训练、听力与言语康复学;

2.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不能录取的专业:除上述第1条(色弱)不能录取专业外,还包括美术学、绘画、设计学类、地理科学;

3.不能准确识别出红、黄、绿、蓝、紫任一色的考生下列专业不能录取:除上述第1、2条(色弱、色盲)不能录取专业外,还包括经济学、工商管理、会计学、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公共管理类、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4.考生如有身体状况不适合从事教师职业的,建议慎重考虑是否报考师范专业。

第十九条 我校在内蒙古自治区采取“分数清”(即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

第二十条 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报考专业时选考科目须符合学校专业选考科目要求。

第二十一条 艺术类、体育类、特殊类型等招生原则

1.报考强基计划的考生招生录取办法按照学校强基计划招生简章和教育部、省级招办相关政策执行。

2.报考综合评价批次的上海考生招生录取办法按照学校综合评价招生简章和教育部、上海市相关政策执行。

3.报考艺术类专业考生的招生录取办法按照学校艺术类招生简章和教育部、省级招办相关政策执行。

4.经学校考核合格获得高水平艺术团资格的考生的招生录取办法按照学校高水平艺术团招生简章和教育部、省级招办相关政策执行。

5.经学校考核合格并获得高水平运动队录取资格的考生的招生录取办法按照学校高水平运动队招生简章和教育部、省级招办相关政策执行。

6.报考体育类专业的上海考生按公布的《2022年华东师范大学体育类专业招生简章(上海地区)》规定执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原则上以录取系统中显示的投档成绩为依据,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投档成绩相同,则依次比较体育专业统考成绩、高考文化成绩、语文、数学、外语单科高考成绩。

第二十二条 填报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志愿的学生在录取后,必须与定向就业单位或定向就业单位省份有关部门签订定向就业协议,否则将取消入学资格。

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只录取有专业志愿的应届高中毕业生。按照教育部要求,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的考生在学校正式录取之前,必须将由考生本人、考生家长或监护人签字的《报考高等学校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书面申请》交至学校招生办公室,否则学校不予录取。

国家优师专项计划专业录取学生入学前必须签订《国家优师专项定向就业师范生协议书》,否则将取消录取资格。

第二十三条 国家公费师范专业录取学生入学前必须签订《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书》,否则将取消录取资格。

第二十四条 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复合型创新性人才培养的需要,提升本科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办和上海市学位委员会等相关文件精神,学校实施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简称双学位),通过高考在部分省份招生,公布招生专业为依托培养专业1,依托培养的其他专业公布在招生专业备注或学校本科招生网公布的《华东师范大学2022年本科招生专业(类)一览表》中。双学位的培养、管理等其他事宜按照国务院学位办、教育部和上海市以及学校等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 我校招生以按专业大类和按专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招生专业(类)以华东师范大学本科招生网公布的《华东师范大学2022年本科招生专业(类)一览表》为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我校建有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资助体系,通过资助与育人的紧密结合,助力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新生设立绿色通道,新生无法筹措足额学费、住宿费,可先报到入学,学校为其办理入学手续后再根据核实后的困难情况给予相应的资助,确保不让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考生,将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如发现在高考报名、考试、体检等环节中以弄虚作假的手段取得录取资格的新生,将取消其录取资格。

第二十八条 学校网址:www.ecnu.edu.cn;招办网址:www.zsb.ecnu.edu.cn;微信公众号:ecnuzsb,咨询电话:021-62232212。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电话:021-54344605,邮箱:jwjc@admin.ecnu.edu.cn。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公布后,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相关部门政策有调整,我校将作相应调整。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华东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章更新至2022年6月,最新章程以官网为准。

科学研究

学校理工科拥有2个国家重点实验室,1个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1个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1个国家级国际联合研究中心,7个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1个教育部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1个教育部战略研究基地和高等学校软科学研究基地,1个教育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1个民政部研究中心,1个国家新闻出版署重点实验室,1个自然资源部工程技术创新中心,12个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1个上海市工程研究中心,1个上海市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1个上海市软科学研究基地,1个上海市协同创新中心;学校文科拥有6个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1个国家教材建设重点研究基地,1个全国普通高校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基地,1个中国老龄协会老龄科研基地,7个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创新研究基地,7个上海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研究基地工作室,4个上海高校智库,10个上海高校“立德树人”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7个国别和区域研究中心获教育部备案。现有国家文理科基础学科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基地6个,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计划2.0基地6个,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2个,国家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1个,上海市实验教学示范中心9个。学校主办、承办和合办各类中文期刊23种、英文期刊6种。

合作交流

学校注重国际合作交流,先后与里昂高师等法国三所高等师范学院、美国纽约大学、弗吉尼亚大学、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澳大利亚昆士兰大学、日本东京大学等世界著名大学建立了紧密合作关系,与世界300余所高校和科研机构签订了学术合作与交流协议。与里昂高师等法国三所高等师范学院成立中法联合研究生院;与法国里昂高师和法国国家科学研究中心成立中法社会与科学联合研究院;与美国纽约大学联合创办的上海纽约大学,是第一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美合作创办的大学;与法国里昂商学院合作共建亚欧商学院;与以色列海法大学合作共建转化科学与技术联合研究院;与加拿大阿尔伯塔大学共建先进科学与技术联合研究院。学校设有国际汉语教师研修基地,作为中方合作院校建设4所孔子学院和2所独立孔子课堂。

历史沿革

1951年10月16日,华东师范大学成立,是以大夏大学(1924年)、光华大学(1925年)为基础,同时调进圣约翰大学、复旦大学、同济大学和浙江大学等高校的部分系科,在大夏大学原址上创办的。

1953年,华东师范大学被确定为全国重点师范大学。

1959年学校被中共中央确定为全国16所重点院校之一。

1972年学校与上海师范学院、上海体育学院等院校合并,改名上海师范大学。

1997-1998年,上海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上海教育学院和上海第二教育学院等先后并入。

1978年,学校再次被确定为全国重点高等院校。

1980年学校恢复华东师范大学校名。

1981年,东师范大学成为我国首批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授予单位。

1986年,华东师范大学成为国务院批准设立研究生院的33所高等院校之一。

1996年,华东师范大学成为国家“211工程”建设大学。。

2006年,华东师范大学进入国家“985工程”高校行列。

2014年,学校入选教育部“卓越教师培养计划”。

2017年,华东师范大学进入国家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A类行列

2018年6月,首批入选上海高等学校一流本科建设引领计划。

2020年1月,入选“强基计划”试点高校。9月,入选首批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计划2.0。

2021年4月23日,发起组建“长三角可持续发展大学联盟”。

以上信息更新截至2021年4月,具体信息请以官网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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