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简介
天津城建大学是天津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始建于1978年。学校占地面积61.01万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45.5万平方米。图书馆及资料室共有纸质图书137.86万册,电子图书194.3万册,纸质期刊958种,电子期刊12.7万册,中外文数据库平台101个。校园网用户为19608人、4个出口、总带宽6.3Gbps。敷设无线信息点4384个,校园无线网覆盖了教学办公的主要楼宇及学生宿舍。后勤服务保障体系完善,校园绿化率达41%。
学校有14个学院、2个教学部(中心)和1个继续教育学院,具有接受外国留学生的资格。在校生17840人,其中本科生16215人,硕士研究生1357人,留学生225人,预科生43人。设有56个本科专业,其中3个国家级一流专业、7个天津市一流专业,1个国家级特色专业,1个国家级、2个天津市综合改革试点专业,7个天津市品牌专业建设项目和5个天津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专业建设项目,8个天津市优势特色专业和12个天津市应用型专业,6个专业通过住建部本科专业评估(认证),14个专业实行了“大类招生+专业分流”改革,新增智能建造、智能制造工程2个新工科专业。拥有10个天津市实验教学示范中心,2个天津市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单位,1个天津市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9个天津市虚拟仿真实验教学建设项目。近三年获批天津市精品课程12门、一流建设课程13门,天津市来华留学英语授课品牌课程4门,国家级和省部级规划教材6部。获得天津市教学成果奖18项,其中一等奖9项、二等奖9项、获批教育部首批“新工科”研究与实践项目2项。获批天津市教学团队12个、天津市教学名师12人。年均就业率92%以上。
学校有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城市管理、生态城市、智慧城市、城市经济、城市文化7大学科群,14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5个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类别。有1个天津市一流学科(土木工程)、1个天津市一流(培育)学科(环境科学与工程)、4个天津市特色学科群、6个天津市重点学科。近五年,获批国家级科研项目110余项,省部级科研项目370余项;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60余项。有1个国家工程中心、5个省部级重点实验室、8个省部级工程中心、1个省部级国际联合研究中心,1个人文社科基地、1个省部级成果转化基地,1个省部级协同创新中心,1个省部级战略联盟等科技平台19个。近三年,出版学术著作近50部;发明专利授权170余件。国家级科技奖励、国家重点基础研究计划(973计划)课题等实现了零的突破。学校科技经费近几年持续增长,2019年科技经费超过1.1亿元。2019年首次获批主持中央军委科技委“国防科技创新特区项目”。
师资力量
学校现有教职工1346人,其中专任教师1015人,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教师425人。教师中有“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1人,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人选3人,天津市青年拔尖人才1人、天津市特聘教授2人、青年学者2人,天津市“131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7人,天津市宣传文化“五个一批”人才3人,天津市人才推进计划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1人、青年科技优秀人才1人,天津市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2人,天津市教学名师奖获得者12人,国家中青年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18人。拥有6个省部级创新团队,13支天津市教学团队。
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基本情况
1、学校名称:天津城建大学
2、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3、办学层次:硕士、本科
4、学校代码:10792
5、学校地址:天津市西青区津静路26号 邮编:300384
6、学校概况:天津城建大学位于天津市西青区津静路26号,是天津市属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始建于1978年,前身为天津大学建筑分校,1987年更名为天津城市建设学院,2013年更为现名。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发展城市科学、培育建设人才”为办学宗旨,以服务新型城镇化和城市现代化进程为己任,建设高水平城建特色大学。
第三条 学校对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天津城建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监督机制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委员会、招生办公室三级机构组成。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招生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招生工作;招生委员会作为招生录取工作的咨询监督机构,就招生简章、招生计划、招生方案、录取原则等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对招生录取工作进行监督;招生办公室是招生工作的执行机构。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监察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整个招生过程,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
第三章 招生专业及计划
第七条 学校2022年本科招生专业共55个。有31个专业按11个专业类招生,包括建筑类3个专业、土木类3个专业、材料类3个专业、管理科学与工程类3个专业、公共管理类2个专业、计算机类3个专业、电子信息类2个专业、设计学类4个专业、外国语言文学类2个专业、机械类3个专业、电气类3个专业;有24个专业按专业招生,其中包括智能建造、智能制造工程、人工智能3个新工科专业,大数据管理与应用1个新兴交叉学科专业,软件工程(合作办学)1个国内合作办学专业,土木工程(中外合作办学)、环境工程(中外合作办学)、建筑学(中外合作办学)、风景园林(中外合作办学)4个与波兰合作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国际工程学院”的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各专业介绍详见天津城建大学招生信息网。
第八条 按专业类招生的考生入学时不指定专业,在完成专业类基础课程学习后,根据个人志愿和学业成绩,按照学校专业分流实施办法,在本专业类中选择具体修读专业。
第九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核准的招生计划,依据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办学条件,以往年分省(区、市)招生计划数为基础,结合近年来各地生源情况和毕业生就业情况,编制2022年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具体分省分专业招生规模,以及选考科目、报考要求等,以有关省级招办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十条 预留计划数不超过学校本科招生计划的1%,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和调控生源质量等。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全面落实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选拔人才。
第十二条 录取时,学校依据各省(区、市)招生考试机构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根据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并根据生源状况和预留计划情况,适量调整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考生的院校志愿录取执行所在省(区、市)的相关政策,专业志愿录取遵循“分数优先”原则,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
第十四条 当同一科类、相应批次考生的投档成绩相同时,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和外语单科成绩,优先满足成绩较高考生的志愿。
第十五条 对高考录取有特殊规定的省市:
北京、天津、上海、浙江、山东、海南、湖北、福建、重庆、湖南、辽宁、河北、江苏、广东等14个高考改革省份的考生,选考科目应与当地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学校专业选考要求匹配,录取时按当地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有关办法执行。投档成绩相同时,按各省(区、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专业录取。
内蒙古自治区考生,专业志愿录取以“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为原则,按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依次由高分到低分排队录取。
第十六条 报考建筑学(中外合作办学)、风景园林(中外合作办学)、土木工程(中外合作办学)、环境工程(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外语单科成绩不得低于90分。
建筑学(中外合作办学)、风景园林(中外合作办学)2个专业的考生一般应具有徒手绘画基础。
第十七条 非英语类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八条 录取加分政策按照教育部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详见《天津城建大学2022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
第二十条 内地新疆班录取工作参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内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学生工作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少数民族预科生录取,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如生源所在省(区、市)未公布分专业计划,学校录取时按服从专业调剂录取。
第二十二条 按照教育部的规定,学校在接到各省(区、市)招生考试机构录取审批单后,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向考生邮寄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对录取考生的体检要求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二十四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应征入伍新生应按学校相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与学校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
新生入学后,学校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天津城建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和《天津城建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等相关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和复查,艺术类录取的学生入学后还将进行专业复试。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 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天津城建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办法》的有关规定,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可以申请转专业;艺术类等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以及合作办学专业的学生,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核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天津城建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对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七条 天津城建大学设有多种形式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和勤工助学岗。
第二十八条 收费标准
学校学费标准执行天津市有关规定。
1、管理、经济类各专业:每生每学年4400元;
2、理工、外语类各专业:每生每学年5400元;
3、设计学类各专业:每生每学年12000元;
4、软件工程(合作办学)专业:按照天津市发改委批准的示范性软件学院收费标准执行;
5、土木工程(中外合作办学)、环境工程(中外合作办学)、建筑学(中外合作办学)、风景园林(中外合作办学)4个专业:每生每学年30000元。
学校住宿费标准执行天津市有关规定。
1、4人间:每生每学年1200元;
2、6人间:每生每学年1000元。
以上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如天津市规定有调整,均按调整后的收费标准执行。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教育部及各省(区、市)有关招生工作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2022年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部分省(区、市)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录取政策相应调整并另行公布。
第三十二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学校招生咨询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学校招生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学校地址:天津市西青区津静路26号 邮编:300384
学校网址:http://www.tcu.edu.cn
本科招生网址:http://recruit.tcu.edu.cn/
本科招生咨询电话:022-23771790
本科招生监督电话:022-23085062 23778079
本科招生电子邮箱:zhb@tcu.edu.cn
本章更新至2022年6月,最新章程以官网为准。
历史沿革
1978年7月,天津市市委决定:天津自筹经费建立大学分校。
1978年9月,在原天津市第八中学的基础上,成立天津大学第四分校。
1979年8月21日,天大四分校改称天津大学建筑分校,划归建工局主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
1985年7月22日,市建委决定新建校舍十万平米;校名定为“天津城市建设学院”。
1985年8月1日,市高教局决定,将天津理工学院土木系整建制划归建筑分校。
1987年12月15日,国家教委[87]教计字第223号文件,批准在天大建筑分校的基础上正式成立天津城市建设学院。
1998年6月23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该校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和“市政工程专业”硕士学位授权学科点。
2002年9月10日,第18个教师节之际,学校举行全国政协主席李瑞环新题“天津城市建设学院”新校牌揭幕仪式。
2007年12月,学校在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中被评为“优秀”。
2013年4月,天津城市建设学院升格为天津城建大学的申报获得通过。
(数据截至2020年3月,具体请以官网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