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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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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简称浙药,是中国较早独立设置、宁波市奉化区的大学,浙江一所公办医药类专科层次高等院校,位于浙江省宁波市,行政隶属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厅级),教育业务管理隶属浙江省教育厅,毕业生“专升本”升学率在浙江省所有高职高专中排名前列。学校设有药学院、制药工程学院、商学院、食品学院、中药学院、医疗器械学院、基础学院等7个学院,设置药学等21个专业(含专业方向)。2021年5月经教育部发文批准浙江海洋大学东海科学技术学院与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合并转设为浙江药科职业大学。

  • 院校隶属: 浙江省
  • 创建时间: 1984年
  • 学校校训: 厚德厚朴,励志远志
  • 学校代码: 11956
  • 学校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高教园区鄞县大道东段888号
  • 学校官网: http://www.zjpu.edu.cn/
  • 联系电话: 0574-88222701
  • 英文校名: Zhejiang Pharmaceutical College
  • 电子邮箱: zhaojiu@mail.zjpc.net.cn

学校简介

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是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省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已有30多年的办学历史。学校管办分离、独具特色,为“宁波市文明校园”、“浙江省文明单位”、“浙江省平安校园”,连续多年获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年度考评优秀。

学校地处中国自然科学诺贝尔奖获得者药学家屠呦呦的故乡——宁波,一个素以“书藏古今、港通天下”著称的历史文化名城,学校所在的宁波市高教园区,图书馆、博物馆、体育馆、游泳馆等学习生活设施完备,分布合理。学校校区庄严大气,教学设施完善,学习环境优美。奉化校区为现校区的2.5倍,位于奉化市文化教育产业规划区,与国家5A级景区、全球500佳——滕头村南北相邻,与同是国家5A级重点风景名胜区的溪口东西相望。

学校设有药学院、制药工程学院、商学院、食品学院、中药学院、医疗器械学院、基础学院等7个学院。学校设置药学等21个专业(含专业方向),目前共拥有中央财政支持专业2个,省级重点专业1个,省优势专业3个(含7个方向),省级特色建设专业5个,市服务型重点建设专业(群)1个,市品牌专业1个,市特色专业2个。建有国家级精品课程4门,国家精品资源共享课4门,省级精品课程15门,中央财政支持实训基地2个,省示范性实训基地7个。建有省级应用技术协同创新中心、市级重点实验室、市级高校协同创新中心等一批创新平台和载体。目前有全日制在校生8200余人,面向浙江等12个省市区招生。

学校拥有实验室、现代化的图书信息中心以及标准田径场、体育馆和各项体育运动设施。实验教学面积15000平方及实训教学面积2800平方。目前实验室已建立中药前处理、制水、液体制剂和符合GMP标准的固体制剂全真生产线等多个实训车间。图书馆拥有期刊阅览室、电子文献阅览区、多媒体报告厅等多个功能区域,学校图书馆与大学园区图书馆实现了资源共享,优势互补。

医药教育为学生编织创新创业梦想。一直以来,学校秉承“厚德厚朴、励志远志”的校训,构建“以药学类专业群为主,食品、医疗器械等专业群协同发展”的办学新格局。学校不断提升社会服务能力,2015年启动了市场监管系统干部专业素质提升工程,此举在全国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尚属首创。学校坚持依托行业,立足地方,创新创业,以质量求生存,以特色求发展,不断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升格以来,已培养面向医药、食品、医疗器械等行业的技能型专门人才3万余名,累计为社会培训近10万余人次,为浙江由医药大省向医药强省的迈进发挥了重要作用。

师资力量

学校拥有一支素质精良、结构合理的高水平师资队伍,副高以上教师占专任教师的35.3%,具有硕、博士学位教师占75%,双师型教师占近81.26%。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级教学名师、省教坛新秀、甬江学者讲座教授各1人,省教学团队2个,入选省“151”人才工程6人次。

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为了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开展招生工作,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学校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学校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学校概况

(1)学校名称: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2)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

(3)办学层次:专科

(4)学校代码:部委码11956、浙江省招生代码0034

(5)学校地址:学校现有鄞州校区和奉化校区,鄞州校区位于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鄞县大道东段888号,邮政编码315100;奉化校区位于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四明路666号,邮编315500。各专业就读校区详见各省(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公布的招生计划表。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招生考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  招生与就业处是学校具体负责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校纪检部门对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同时接受各省级教育考试院(或招生办)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专业设置和社会需求,制定2020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并依据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通过各种方式向社会公布。具体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请参阅各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编印的考生填报志愿手册,学校也通过网站、招生简章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根据生源情况需要进行招生计划调整时,由学校向各省(市、自治区)计划主管部门及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第四章  招生专业层次及收费标准

第九条  2020年招生专业层次专科,招生专业(含方向)为:药学、药品质量与安全(药品质量检测)、药物制剂技术、生物制药技术、化学制药技术、化妆品技术、制药设备应用技术、中药学、中药制药技术、药品质量与安全(药事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药品经营与管理、国际贸易实务(健康产品)、保健品开发与管理、食品加工技术(设计与工艺)、食品质量与安全、食品贮运与营销、食品营养与检测、精密医疗器械技术(医用电子)、精密医疗器械技术(医用材料)、医疗器械维护与管理(检验与注册)、医疗器械经营与管理等22个专业(含方向)。

第十条  学费、住宿费收取执行政府制订标准。学费6000~7590元/生/年;住宿费标准四人间住宿费1600元/生/年,六人间(含5人间)住宿费1200元/生/年;住宿由学校统一安排。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各省(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公布的招生计划表,以及学校发放的《2020级新生入学须知》。如政府对当年度学费、住宿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规定的标准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根据教育部的相关规定,实行学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管理体制,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各省(市、自治区)政策和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原则上浙江省投档比例一般为1:1投档,省外按100%-110%以内投档。

第十三条  浙江省统一高考招生以考生符合所填报志愿的选考科目范围为前提,根据考生高考总分,实行专业平行志愿投档,直接投到考生所填报的具体学校的具体专业(类),分段填报,分段录取;第三段志愿填报和录取后,对未完成计划的专业进行征求志愿录取。浙江省单独考试招生根据“专业+学校”平行志愿进档的考生,按专业招生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录取后对未完成计划的专业,进行征求志愿录取。

第十四条  山东省、海南省统一高考招生以考生符合所填报志愿的选考科目范围为前提,根据考生高考总分,实行专业平行志愿投档,直接投到考生所填报的具体学校的具体专业(类)。录取时执行山东省、海南省《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志愿填报与投档录取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对其他招生省份,学校执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进档考生根据“专业志愿优先”的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同分时按名次先后)择优录取。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上,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投档,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投档,以此类推。当某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随机调录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第十六条  学校对于国家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加、降分政策均予以认可。加、降分以后形成的特征分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成绩依据。

第十七条  考生综合素质评价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中,思想政治品德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十八条  对体育、艺术特长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九条  学校各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条  学校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不限。

第二十一条  体检标准依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对不符合标准者,按指导意见规定处理。鉴于学校部分专业培养要求和就业特点,对于限报专业,建议考生慎重填报。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章  后续管理

第二十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者,颁发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依据《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条例》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教育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了多项奖学金制度,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优秀学生;学校还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助学体系,对于经济困难学生可以通过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参加学校提供的勤工助学等完成学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只适用于2020年专科生的招生,自公布起开始执行。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和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有关政策和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学校招生咨询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同时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活动,请谨防招生诈骗,任何承诺与学校无关。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招生与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1)联系电话:0574-88222701(鄞州校区)、88367831(鄞州校区)

0574-88839045(奉化校区)

(2)传真:0574-88222701(鄞州校区)、88839046(奉化校区)

(3)招生监督电话:0574-88839024、88839025

(4)联系地址:

鄞州校区: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鄞县大道东段888号,邮编315100

奉化校区: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四明路666号,邮编315500

(5)学校网址:www.zjpu.edu.cn;E-mail:zhaojiu@mail.zjpu.edu.cn

(6)网上咨询平台:http://zsjy.zjpu.edu.cn/zhaosheng/index.php招生网

本章更新于2020年7月,最新章程以官网为准。

科学研究

学校陈祖满申报的《典型浆果增值加工核心技术研发与应用》项目荣获2013年度宁波市科技进步二等奖,学校累积获宁波市科技进步二等奖2项,三等奖1项,宁波市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奖二等奖1项,宁波市第十三次(2010—2011)哲学社会科学成果优秀奖1项。学校获授权专利16项,其中,发明专利数为 2项,实用新型专利数为14项。学校教职工公开发表各类学术论文160余篇,其中SCI收录10篇,EI收录2篇。

历史沿革

1984年,浙江省医药学校创建。

1987年,浙江省宁波商业学校(中药)并入浙江省医药学校。

1999年12月,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筹建浙江医药职业技术学院。

2001年,浙江省医疗器械研究所并入浙江医药职业技术学院。

2002年2月,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正式建立。

2008年,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成为宁波市生物医药应用型专业人才培养基地。

2009年,温州医学院与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合作建立“浙江省生物技术制药工程重点实验室宁波(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基地”,设立温州医学院—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联合实验室。

(相关数据统计截止日期为2020年7月,具体请以官网为准。)

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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