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绍
武汉大学图书馆以其历史悠久、藏书丰富、建筑宏伟、环境幽雅而闻名于世。图书馆源于1893年清末湖广总督张之洞创办的湖北自强学堂图书室,1917年正式建馆,1928年定名为国立武汉大学图书馆。1935年启用坐落在东湖之滨、狮子山顶的老图书馆大楼。武汉大学图书馆老馆及其周围的建筑群,被列入第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1985年在校园中心又建成了一座新图书馆。2000年8月,武汉大学与武汉水利电力大学、武汉测绘科技大学、湖北医科大学合并,四校图书馆也相应合并为新的武汉大学图书馆。2011年10月,总建筑面积为35548平方米的武汉大学图书馆(总馆)新馆落成启用。2016年6月,图书馆信息科学分馆新馆开放,建筑面积14986平方米,图书馆的服务功能得到进一步提高。全校现有图书馆馆舍面积为77389平方米,资料室为17315平方米,总面积达到 94704平方米。
全馆现设资源建设中心、文献借阅中心、信息服务中心、工学分馆、信息科学分馆、医学分馆等三个中心和三个分馆。在全国文献资源调查中,武汉大学图书馆有21个学科的藏书被评为“研究级藏书”,水利工程、动力工程、电力工程、测绘制图等专业的中外文书刊保障率位居全国榜首,馆内还收藏有自 1907 年以来近一个世纪的生物医学检索信息;各种比例尺国家基本地形图和航空航天地球摄影照近10万件。其中,文献借阅中心主要收藏哲学、历史、经济、政治、法律、管理、语言、文学、数学、物理、化学、生物等类文献;工学分馆主要收藏水利、电工、动力、土木建筑、电子、机械、城市建设与规划、工业与民用建筑等类文献;信息科学分馆主要收藏工程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计算机科学、大地测量、地理信息工程、地图制图、印刷技术、光学电子仪器设计与制造、电子信息技术等类文献;医学分馆主要收藏基础医学、临床医学、护理学、医学管理学、口腔医学等类文献。全校30个院系、研究中心及实验室设有图书资料室,在业务上由总馆统一领导,共同组成学校的文献服务网络。
近年来,图书馆大力加强网络化和数字化文献资源的建设,对文献资源建设类型进行了适时调整,逐年加大对电子资源的收藏力度,并取得了明显成效。经过几年的建设,图书馆各类型电子文献逐渐成为学术信息资源的主要形式,数字化文献信息资源体系已具有一定的规模,数字化文献资源总量居全国高校的前列,数据库内容已经基本涵盖我校所有学科专业,其类型以全文数据库居多,文摘数据库次之;而数据库包含的文献类型以及时反映新学术成果的期刊为主,兼及图书、会议论文、科技报告、学位论文、技术标准、产品样本、专利等各类。初步建成印刷型文献和数字化文献相结合的文献保障服务体系。
图书馆服务功能完备,拥有多种现代化的服务手段,可为读者提供外借、阅览、听音收视、参考咨询、文献检索、定题服务、课题查新、读者教育、馆际互借、文献复制、文献传递等多类型、多层次的服务。图书馆现拥有服务器、各种计算机终端和外部设备近2900台(套),建成了高带宽的馆内局域网和电子信息服务系统,可通过国家教育科研网( CERNET )和互联网( INTERNET )向网上用户提供文献服务。读者可通过计算机检索本馆的文献收藏信息、文献数据库及网上资源。
馆藏实力
截至2017年12月,文献资源总量达1710万余册。印刷型文献共655万册,其中图书531万册,报刊合订本90万册,地图、声像、缩微资料17万件,学位论文17万册;2017年订购各类文献数据库506个,中外文电子书刊达1055万册,其中电子图书869万册,电子期刊186万册。图书馆藏有古籍20余万册,有300多种收入《中国古籍善本书目》,66种入选《国家珍贵古籍名录》。除此之外,武汉大学图书馆与国内外140 多所图书馆和学术机构建立了文献交换关系,图书馆文献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
实用信息
入馆须知
第一条 读者凭本人校园卡、借书证或阅览证入馆。
第二条 保持图书馆内安静,手机、电脑等设备调至静音。禁止在馆内喧哗、嬉闹。
第三条 禁止图书馆内进食,禁止携带任何食品进入图书馆。禁止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
第四条 自觉遵守并维护馆内秩序,不抢占阅览座位,禁止违规使用存包柜,不得随意挪动阅览桌椅。
第五条 爱护图书馆的书刊资料,文明阅览,爱护馆内设施设备,严禁随意涂抹刻画和破坏设备。未经许可,禁止在馆内张贴或散发广告及其他宣传品。
第六条 进入图书馆应着装整齐,举止文明,礼貌待人,不防碍他人查阅资料,维护文明优雅的图书馆环境。
第七条 出馆时遭遇检测器报警,须配合管理人员的检查。
第八条 图书馆是防火单位,严禁在馆内任何地方吸烟。
第九条 自觉遵守本馆的各项规章制度,支持工作人员按章办事。
借阅证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 借阅证件的种类及权限
(一)校园卡:经过图书馆授权的武汉大学校园卡,可在图书馆借阅图书,使用图书馆各类文献数据库资源。
(二)借阅证:作为校园卡的有效补充,针对不符合校园卡申办条件的校内其他人员办理,可根据读者身份开通图书阅览、外借及文献数据库访问等相应权限。借阅证的有效期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三年。
(三)校园卡办理和咨询机构为校园卡中心,借阅证的办理和咨询机构为图书馆总馆咨询台。
第二条 借阅证件的办理
(一)由本科生院和研究生院负责管理的各类学生,凭本科生院或研究生院提供的名册,由图书馆总馆咨询台办理开通或根据图书馆相关规定开通校园卡的图书馆使用权限。
(二)由人事部负责管理的武汉大学新入校教职工、博士后,以及经人事部审批其他需要图书借阅功能的非事业编制聘用的教学、科研、管理人员等,凭人事部提供的名册,由图书馆总馆咨询台统一开通校园卡的图书馆使用权限。在校的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由本人持校园卡、工作证、身份证到图书馆总馆开通校园卡的图书馆使用权限。
(三)校附属医院正式在编人员可开通其校园卡的图书馆使用权限。校附属医院图书馆为协助校图书馆开通校园卡图书馆使用权限、催还图书、违章处罚等有关事宜的对口单位。需要开通校园卡图书馆使用权限的人员,向所在医院的图书馆提出申请,医院图书馆进行资格审查后,出具办证担保承诺书,安排专人到图书馆总馆咨询台开通校园卡的图书馆使用权限。
(四)由国际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管理的留学生、进修教师、访问学者、各类成教生、网络生和培训学员等,凭上述单位出具的办证担保承诺书,安排专人集中到图书馆总馆咨询台开通校园卡的图书馆使用权限或办理借阅证。
(五)院系和其他部门主管的各种研修班、外聘专家、兼职教学科研人员和其他人员,如果需要办理借阅证,须由主管单位向图书馆出具办证担保承诺书,安排专人集中到图书馆总馆咨询台统一办理。
第三条 借阅证件的使用
(一)有效的借阅证件是读者进入图书馆进行学习、科研活动的凭证。读者进入图书馆时应随身携带,按规定使用,并自觉接受工作人员的查验。
(二)借阅证件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因病或年迈行动不便者委托他人代借图书,须由被委托人携带委托书、委托人借阅证件及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方可办理。
(三)借用或冒用他人校园卡,一经发现即扣留该证,停止该校园卡的图书馆使用权限三个月,情节严重者,酌情给予通报批评,或上报学校给予纪律处分;借用或冒用他人借阅证,一经发现即予以没收、注销。
(四)借阅证件仅限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失效。
第四条 借阅证件的挂失及补办
(一)校园卡丢失,按校园卡管理中心的有关规定办理挂失及补办;
(二)借阅证丢失,凭有效证件到图书馆总馆或各分馆办理挂失,到总馆咨询台补办。
(三)挂失前所有被借图书(自借、他人冒借)由借阅证件所属人承担责任。
第五条 离校及退证
(一)读者离开学校前(包括毕业离校、工作调动、休学、退学、离职、进修结业等)须全部归还所借图书,并按相关规定办理图书还清手续。
(二)由本科生院、研究生院、人事部负责管理的各类学生和教职员工离校时,上述单位应督促其归还图书。
(三)附属医院工作人员因调离等原因办理离院手续时,附属医院应督促其归还图书。
(四)由院系和其他部门提供办证担保承诺书的各类读者学习或工作期满离校时,上述单位应督促其归还图书。
(五)持证读者逝世后,主管部门或担保单位应督促其家属到图书馆办理还书销证手续。
(六)上述各类型读者未还清图书而离校者,由主管单位、所在院系或担保单位负责追回其所借图书,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上述单位按照本管理办法第四章“书刊赔偿”标准进行赔偿。
图书借阅办法
为规范图书馆各类读者借阅文献资料,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图书馆所藏文献资料系国家资产,读者应妥善保管和使用图书,不得有拆散、剪裁、圈点、涂划等污损图书的行为。
第二条 图书馆图书按照流通类型可分为外借图书和阅览图书。
(一)外借图书:包括开架外借图书和闭架外借图书。
(二)阅览图书:包括保存本图书、期刊、学位论文、古籍、特藏文献等。
第三条 借书权限
(一)外借图书
1.借书限额:持校园卡的教职工、博士后、博士生、硕士生和本科生均为30册;持借阅证的读者根据相应权限可外借图书2册-30册。
2.借书期限:教职工、博士后、博士生90天,硕士生60天,本科生和其他读者30天。借书期满前教职工、博士后、研究生可按原有借期续借1次,本科生可续借2次,其他读者可续借1次。续借图书如有其他读者预约,图书馆可随时催还借出的图书。
(二)阅览图书
1.保存本图书可短期外借,借阅期限为7天,借书限额为5册。
2.善本古籍、线装古籍、珍本图书等不能外借和复制。
第四条 读者须按期归还图书。流通图书逾期不归还者,从逾期当日起计算逾期费,每册每天0.1元,累计到还书日止。保存本图书逾期不归还者,按天计算逾期费,每册每天5元,累计到还书日止。凡有逾期图书未还者,逾期累计超过150日,从第151日起暂停其图书馆入馆权限和校园网外数据库访问权限,待归还图书并结清逾期费后方能恢复所有权限。逾期费可以现金缴纳,也可通过到图书馆做志愿服务的方式抵缴,抵缴标准参照学校勤工助学工资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