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简介
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是一所以经济、管理学科为主体,经、管、文、艺、法、理、工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应用型本科院校,是1999年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2004年经国家教育部确认的全日制本科独立学院,2010年9月从杭州市文华校区整体迁址至浙江省海宁市连杭经济开发区长安新校区。学校2015年12月获批浙江省十所应用型建设试点示范本科高校之一,2016年12月当选为浙江省应用型高校联盟副理事长单位,2017年12月顺利完成省教育厅高校教学巡回诊断检查,2018年7月正式通过独立学院规范设置省级验收。2019年1月获批浙江省高等学校省级产教融合示范基地。
学院坐落在历史文化名城、现代皮革之都——海宁,交通便利,紧临沪杭高速公路和杭浦高速公路,在建的杭海城际铁路直达学院门口,离浙江财经大学下沙校区、杭州临平直线距离10余公里。学院占地938亩,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5200余万元,图书馆纸质藏书103万余册,中外文数据库71个,教学设施齐全,生活设施优良,校园环境幽雅。
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现有10个二级分院、1个体育教学中心和1个研究院,即金融与经贸分院、财税分院、工商管理分院、会计分院、信息分院、法政分院、文化传播与设计分院、外国语分院、创业学院、成教分院和体育中心以及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院。
学院以立德树人为根本,坚持以教育教学为中心,不断深化产教融合、协同育人和实践育人,加强校地校企合作,与海宁市人民政府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与政府、行业、企业合作共建15个行业学院和研究院,建有11个实验实训中心(含1个省级虚拟仿真实训中心),与省内外一大批企事业单位建立了校外实践教学基地115家,与地方政府合作共建大学生创业园,构建了凸显经管特色的“点线面”相结合的创新创业教育体系。
师资力量
学院现有专任教师400余人,外聘教师100余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约占总数的30%,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专任教师约占总数的85%。现有全日制在校本科生近10000人。
招生简章
一、院校全称
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
二、院校国标码
13294
三、校址
浙江省海宁市连杭经济开发区高新区仰山路2号
四、层次
☑本科 □ 专科
五、办学类型
☑普通高等学校 □ 成人高等学校
□ 公办高等学校 □ 民办高等学校 ☑独立学院 □ 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 □ 中外合作办学
□ 高等专科学校 □ 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六、颁发学历证书的院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院校名称: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
证书种类:学院经教育部批准具有高等学历教育独立招生资格,招生设有32个本科专业。学生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由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颁发本科毕业文凭;凡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由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授予学士学位。
七、学院招生管理机构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订学院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招生重大事项;负责贯彻执行相关的招生政策和规则,研究确定学院招生录取原则和具体办法。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八、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
学院面向全国十余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具体各专业招生人数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计划为准。
九、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
无预留计划
十、专业教学培养
使用的外语语种
学院外语公共课为英语、日语。
十一、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所有专业对学生身体健康的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对其中规定“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学院均按“不予录取”执行。
十二、录取规则
(一)新高考改革的省份按新高考招生录取政策执行,考生所填报专业(组)志愿须满足该专业(组)选考科目要求。
(二)学院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当批次录取控制线以上的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原则上按当批次招生数的1:1确定调档比例。新高考改革省份按新高考录取政策执行。
(三)学院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对进档的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考生志愿、专业志愿间无级差分”的原则依次择优录取。1.专业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若投档成绩相同者,根据各省高考成绩排名规则,择优录取。个别省份高考成绩排名未明确规定的,考生总分相同时,则按文化总分高低,文化总分仍相同时再按单科顺序及分数高低依次排序;2.单科顺序排列:文科为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理科为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当考生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录取时,对服从专业调剂者,从高分到低分调剂至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予以退档处理。
(四)所有专业无单科要求。
(五)学院认同并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六)招生录取时男女比例不限。
(七)参加“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考试的考生录取工作,学院按照《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2022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的规定执行。
(八)参加“专升本”招生的考生录取工作,学院按照《浙江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2022年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专升本招生章程》、《浙江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2022年专升本招生简章》、《浙江省2022年选拔高职高专毕业生进入本科学习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九)参加艺术类、单独考试招生的考生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和学院该类招生工作规定执行。
十三、收费标准
学费标准
学院各专业均实行学分制收费,学年学费由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组成。各专业学年学费按照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标准进行预收。金融学、国际经济与贸易、跨境电子商务、会计学、财务管理、审计学、税收学、财政学、工商管理、电子商务、英语专业学年学费24750元/生;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专业学年学费20000元/生;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艺术类本科专业学年学费27750元/生;其他普通本科专业学年学费18000元/生。
住宿费标准
四人间2500元/生·学年,六人间1800元/生·学年
十四、资助政策
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东方学苑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素质拓展奖学金”等近20项各类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获奖面50%以上。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学院积极拓宽学生勤工助学渠道,对家庭困难学生优先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同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年国家免息助学贷款最高可达12000元。
十五、监督机制及举报电话
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录取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在录取期间设立举报投诉电话:0571-87571529,举报投诉邮箱jjs@zufedfc.edu.cn。
十六、网址及联系电话
(一)录取结果在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招生网向社会和考生公布,网址:招生主页,http://zs.zufedfc.edu.cn/。
(二)招生电话:0571-87571500、0571-87571557。
(三)招生联系地址: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招生办公室(浙江省海宁市连杭经济开发区高新区仰山路2号),邮编:314408。
(四)招生咨询微信:dongfangxueyuancj
十七、其他须知
(一)入学复查。被我院录取的新生,应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二)新生转专业政策。1.浙江省生源:对于高考成绩位次号列浙江省前80000名进档的考生(艺术类除外),入校一个学期后,无不及格课程及违纪情况,实行转专业承诺,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可在全院范围内申请转专业,确保考生转入其申请的第一志愿专业。
2.所有学生均享有全校范围内申请调整专业的机会,学生入学后转专业参照《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本科生转专业实施管理办法》执行。
(三)本章程自公布之日开始施行,由学院招生办负责解释。学院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本章更新至2022年6月,最新章程以官网为准。
对外交流
学院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为学生留学深造打造平台。开展学生游学、带薪实习和交换学习,攻读MBA和国际硕士等多形式的合作交流项目,与美国、英国、法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等国20多所院校建立合作机制。英国皇家特许会计师(ACA)、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国际化办学走在全省独立学院前列。
历史沿革
1999年8月,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建立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
2004年11月,根据《教育部关于对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独立学院予以确认的通知》,被教育部正式确认为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
2007年2月,经省教育厅核准,学院获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2007年3月,经浙江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学院获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010年8月,学院整体搬迁至海宁市长安镇仰山路2号。学院按照教育部关于独立学院“应具有独立校园和基本办学设施,实施相对独立的教学组织和管理,独立进行招生,独立颁发学历证书。
2013年4月经教育部和省政府批复,浙江财经学院正式更名为浙江财经大学。同时教育部将学院名称更名为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
(相关数据统计截止日期为2020年7月,具体请以官网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