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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高校#

昌吉职业技术学院

昌吉职业技术学院是2001年6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的一所全日制公办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学院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拥有昌吉国家高新产业开发区的新校区和昌吉市延安路的卫生校区两个校区。学院是自治区高职高专示范校、自治区技工教育联盟理事长单位、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自治区文明单位。

院校隶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创建时间:
1982年
学校校训:
崇德,尚能
学校代码:
12838
学校地址:
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兴业大道8号
学校官网:
http://www.cjpt.edu.cn/
联系电话:
0994-2344440
英文校名:
Chang Ji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目录
1学校简介
2师资力量
3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八章  资助政策
第九章  毕业生待遇及入学须知
第十章  就业安置
第十一章  新生报到
第十二章  招生咨询及录取公布
4学院荣誉
5历史沿革

学校简介

昌吉职业技术学院是2001年6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的一所全日制公办高等职业技术学院。2001年以来,先后有13所职业教育学校整合并入学院。目前拥有位于昌吉国家高新产业开发区的新校区和昌吉市延安路的卫生校区两个校区。学院总占地面积981亩,建筑面积31.5万平方米,固定资产近10亿元。

学院现有学历教育在校生1.6万余人,其中全日制学历教育在校生14884人。高职学生11893人,中职2991人。其中少数民族学生8760人,占比58.9%。维吾尔族学生6190人,占比41.6%。南疆四地州维吾尔族学生5115人,占学生总数34.4%。

学院常年招生高职专业40多个,覆盖了昌吉州六大支柱产业主要领域,形成了以工程技术产业类专业为核心,带动现代服务产业类专业共同发展的专业布局。学院是自治区高职高专示范校、自治区技工教育联盟理事长单位,先后被评为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自治区开发建设新疆奖状、自治区文明单位。

学院坚持“办学跟着就业走,专业跟着产业走,课程跟着岗位走,人才培养目标跟着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总目标走”的办学思路,主动对接产业、服务产业,积极构建教育链、产业链、就业链“一体化管理平台”,把工匠精神刻在学生心中,把创新意识融入学生血液,不断提升学生就业竞争能力、教师实践能力、学院服务社会能力。

师资力量

学院有教职工698人,其中专任教师540人,教授、副教授135人,研究生学历197人,双师素质教师226人。建成区(州)级优秀教学团队8个,教学名师12名、教学能手8名;州级优秀教学团队4个;州级专业带头人11人,中青年骨干教师17人。

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学院招生工作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学院全称:昌吉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学院国际代码:12838

第五条:学院地址:新疆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兴业大道8号、昌吉市延安北路342号分校区。

第六条: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七条:办学性质:国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新疆首批“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自治区优质高等职业学校”、“自治区开发建设新疆奖状”、“国家首批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全国十佳办学单位”、“国家护理专业技能型紧缺人才示范培训基地”、“教育部首批示范性职业教育集团培育单位”、“自治区就业先进单位”、“全国职业教育先进单位”、“中国校园文化建设百佳示范学院”)

第八条:办学类型:普通全日制

第九条:学校隶属部门: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学院业务主管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教育局。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和昌吉州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和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专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二条: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在原有设立由学院领导、纪检部门组成的招生工作督查小组的基础上增加了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校友代表、社会行风监督员的第三方监督力量,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充分发挥他们的监督方面的作用。在录取期间成立录检组、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学院高职(专科)分专业招生计划分配及有关要求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当年下达2022年招生计划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事业招生计划)为准,详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发展规划处文件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公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目录》。

第十四条:学院录取批次:高职(专科)批次。

招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户籍和来疆务工人员子女无新疆户籍,能参加高考说明户籍学籍符合报名条件普通高考考生、外省投放高职(专科)计划省份符合报名条件普通高考考生;(包含与新疆本科院校联合办学3+2五年制应用型本科和4+0本科符合报名条件普通高考考生)、单独招生考生(符合2022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考报名条件并取得准考证号的普通高中毕业生,必须符合所报考院校招生条件。参加高职单招考试被正式录取的考生,不能再参加当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未被录取考生,可继续参加全国统一高考);三校高职考生;中等职业教育优秀中职毕业生直升高职(专科)的考生(按照2022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规划处下达文件执行)。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录取规则

1、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2、对相关科目成绩无特殊要求。

3、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无分数级差要求。

4、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根据考生填报我院各专业志愿的具体情况,所有投档考生按考分排队由高到低录取,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录取第二个专业志愿,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院根据考生的分数调剂到相应专业。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做退档处理。

5、助产专业,男生慎报,其它专业无男女生比例要求。

6、学院各专业均无加试要求。

7、往届生录取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考试院的有关规定办理和应届生一视同仁。

8、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考试院的规定加分提档。若考生生源所在省级(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规定招生考试成绩排序规则的,我校将按照相应规定进行招生录取;生源所在省级(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未明确规定招生考试成绩排序规则的,则按相关科目高考成绩排序。在高考成绩总分相同的情况下、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普通类、单列类(选考外语)考生成绩排序为:文史类考生按照语文、文科综合、文科数学、外语成绩从高到低排序;理工类考生按照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单列类选考民族语文文理科各专业考生数学单科成绩不低于25分(含25分)。

9、单独招生考生、中等职业教育优秀中职毕业生直升高职(专科)的考生不得申请转学、调整专业,学籍注册及毕业证发放按照教育部、自治区教育厅及我校有关规定执行。

10、学院公共课程中的外语语种为英语,请外语语种非英语的考生慎重报考。

11、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不予录取。

12、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不予录取

(1)身体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

(2)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3)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4)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5)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6)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可以不予录取: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十六条:学院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如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学院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物价局;昌吉回族自治州发改委、物价局《关于新疆昌吉职业技术学院收费标准的批复》文件执行。

1、学费:理工类专业3300元/年、文理类专业2900-3300元/年、医学类专业3900元/年、学前教育类专业3800元/年、混合所有制专业6800元/年。

2、医学类委培定向招生专业学费、住宿费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新政办发【2018年】42号文件转发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等五部门关于举办第二轮农牧区高中起点专科层次医学教育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执行。

3、“3+2”五年制应用型本科招生专业,前3年按照昌吉州发改委和物价局批复给昌吉职业技术学院收费标准执行,财务管理3000元/年、热能动力工程技术3300元/年、电力系统自动化技术3300元/年。后2年入学考试成绩合格,经本科院校录取后,按照联合办学的本科院校新疆工程学院、昌吉学院收费标准执行。

4、“4+0”四年制应用型本科招生专业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和物价局批复、联合办学本科院校的收费标准执行(3500元/年)。

5、住宿费:600元/年·生(8人间);800元/年·生(6人间)

6、教材费:由教材供应商按专业实际用书费用收取。

第八章  资助政策

第十八条:国家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和我院相关规定执行。

1、高校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

2、高校国家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资助每年享受2000元-4500元不等的助学金。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3、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4、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资助每年享受1000元-3000元不等的助学金。

5、学院奖学金:学院每年投入专项资金用于对学生的奖励,其中:一等奖学金:800元/年;二等奖学金:500元/年;三等奖学金:200元/年。

6、高职学生获各类资助比例达70%以上。

7、单项奖励:对在学习、社会实践、精神文明建设、体育、艺术、各种技能大赛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分别给予重奖。

8、特困补助:对家庭经济困难、勤奋学习、品德优良的学生实行特困补助政策,并为特困生提供勤工助学工作岗位,保证任何一名学生不因家庭困难而失学。

9、应届毕业生到边远地区基层工作服务三年以上,实施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所有应征入伍的学生都可以申请学费补偿。包括在校入伍和毕业入伍的。

第九章  毕业生待遇及入学须知

第十九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新生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在户籍所在地申请办理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完相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章  就业安置

第二十三条:就业安置

学院大力实行订单教育,学生毕业后我院推荐就业。学生可在新疆特变电工、新疆西部合盛硅业有限公司、新疆宜化化工有限公司、新疆蓝山屯河有限责任公司、广汽乘用车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新疆电力、新疆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新疆国地测绘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嘉信建设工程监理公司、新疆中泰化学、天富热电、昌吉州各县市幼儿园、昌吉州人民医院、昌吉州中医医院、自治区人民医院、等100多家知名企业就业,也可自主择业。

第十一章  新生报到

第二十四条:新生报到

当年高职(专科)录取新生按照学院规定的时间内报到,如果有特殊情况书面写请假条并附上身份证复印件或书面所有材料(并注明清楚)。

(一)新生如果当年去当兵,本人(或委托亲属及其他人)按照录取通知书上的报到时间到学院先报到,再到学院招生办和学籍科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如果不履行手续,均视为自动放弃,学院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和学籍。(报到时请带上高考录取通知书、考生本人的身份证、当兵入伍通知及其它相关证明)

(二)家庭经济困难新生、或在当地要进行银行贷款、出现缴费困难等问题,本人按照录取通知书上的报到时间到学院先报到,再到学院学生处资助中心办理相关入学手续,如果不履行手续,均视为自动放弃,学院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和学籍。(报到时请带上高考录取通知书、考生本人的身份证、家庭困难的相关证明,银行贷款相关资料)

以上情况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的新生,将按照教育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及学院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章  招生咨询及录取公布

第二十五条:招生咨询及录取结果公布渠道

录取考生可以登录新疆招生“http://www.xjzk.gov.cn”和新疆昌吉职业技术学院网站http://www.cjpt.edu.cn查询录取情况。

咨询电话:0994-2344440、2358007

传   真:0994-2344771、2358007

邮政编码:831100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由昌吉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在招生咨询期间学院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于学院录取承诺,政策以文字表述为准。

本章更新至2022年6月,最新章程以官网为准。

学院荣誉

学院是自治区高职高专示范校、自治区技工教育联盟理事长单位、自治区优质高等职业学校建设项目单位,先后荣获了“全国职业教育先进单位” 、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全国十佳办学单位”、“中国校园文化建设百佳示范学校”、“自治区开发建设新疆奖状” “自治区文明单位”“自治区职业培训先进单位”、“自治区就业先进单位”、“自治区文明单位”、“自治区依法治校示范校”、“自治区模范职工之家”、“自治区普通高校就业指导工作督导评沽优秀单位”、“自治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优秀单位”、“昌吉州先进学校”、“昌吉州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等一系列殊荣。

历史沿革

1982年,昌吉州职工学校升格为昌吉回族自治州职工大学。

1995年,昌吉州技工学校更名昌吉州高级技工学校。

2001年6月,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昌吉回族自治州职工大学、昌吉州财贸学校、昌吉州高级技工学校、昌吉州农业机械化学校、昌吉州商业职工学校、昌吉州职工中专、昌吉电机技术学校合并升格为昌吉职业技术学院。

2013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将昌吉州卫生学校、昌吉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与昌吉职业技术学院整合,组建了新的昌吉职业技术学院。

(以上数据截至2019年6月,具体以官网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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