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简介
海音乐学院位于岭南文化中心——广州,是一所高等音乐专业学府。星海音乐学院始终以培养高素质音乐与舞蹈人才为己任,遵循“求真、尚美、崇德、敬业”的校训,弘扬星海精神,传承优秀岭南音乐文化。
学校注重学生知识、能力和素质的协调发展,强调创新人才培养模式。遵循高等艺术教育的客观规律,按照“厚基础、宽口径、强能力、高素质”的人才培养规格,建构了学科课程、人本课程和社会课程“三位一体”的创新型课程体系。加强实践教学,形成了艺术实践、教学实践、管理实践和社会实践“四元结构”实践教学体系。重视教学质量,根据音乐舞蹈艺术专业特点和人才培养目标,制定了严密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确保教学质量的全面提高。2014年以来,学生共获得国际级奖项140项,国家级奖项228项、省部级奖项301项,尤其是在政府最高奖——金钟奖评比中,学生连续多届收获殊荣,得到社会高度认可,为广东省赢得了荣誉。
师资力量
学校拥有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锐意创新的师资队伍。目前,学校教职工738人。教师队伍中有9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有5人获文化部“区永熙优秀音乐教育奖”,有12人为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有51人为广东高校师德标兵、南粤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工会工作者等。有1人被列入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有4人被评为省级教学名师;先后有6人为广东省高校“千百十”工程省级培养对象,5人入选广东省特支计划青年文化英才,5人入选广东省优秀青年教师培养计划。近五年来,教师获得省(市)级以上奖励500多项。
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星海音乐学院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星海音乐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0587
第五条 学校地址和邮编
校本部:广州市大学城外环西路398号,邮编:510006
沙河校区(乐器工程系、舞蹈学院):广州市天河区先烈东横路48号,邮编:510500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对取得我校学籍,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结)业要求者,颁发星海音乐学院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学位证书。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在广东省,我校“统考+校考”和“校考”专业录取批次为本科提前批次,“统考”专业录取批次为本科批次,艺术管理专业录取批次为普通类本科批次;在广东省外,以各省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信息为准。
第十五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区、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预留计划不超过总计划1%的本科计划,用于同分点及生源数量多、质量好的专业录取。预留计划的录取将根据各省(区、市)、各专业上线生源投档情况及录取进度,由学校招生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招生计划最终以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公布的为准。
第十六条 为保证生源质量,各院系(专业)具体招生名额可根据生源实际情况在招生计划中进行适当调整。计划调整须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我校是教育部批准的部分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2022年的非广东省招生专业(除艺术管理专业外),不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艺术管理专业的非广东省招生,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八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区、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在省(区、市)招生委员会按照普通类(历史类、物理类),艺体类(音乐类、舞蹈类)分别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分类录取。
第二十条 为保证招生质量,专业考试结束后,我校将统一对专业成绩进行复核,所有考生的专业成绩复核无误后方为有效成绩。对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专业复查不合格或有舞弊行为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在广东省报考本专科层次院校及专业,计入高考总成绩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对应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科目须合格。具体要求以广东省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二十二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三条 我校是教育部批准的自主划线院校之一。广东省考生报考音乐教育专业执行广东省音乐类本科线,其余专业将根据各省生源情况自主划定专业分数线和高考文化成绩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为选拔培养音乐与舞蹈专业领域的拔尖创新人才,对于专业水平特别优秀的考生,我校分类划定高考文化成绩录取最低分数线。专业水平特别优秀指获得国际高规格专业赛事《文化部2015-2017年奖励的国际艺术比赛》的奖项、中国音乐金钟奖、中国舞蹈荷花奖的奖项。该类考生须经校党委会审定,并报生源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专业成绩、高考文化成绩达到我校划定最低控制分数线的,将根据考生志愿顺序及投档情况,按照“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录取。具体如下:
(一)除舞蹈表演、舞蹈学、舞蹈编导专业外,报考其余各院系(专业)的基本乐科成绩须达到我校划定的资格线。
(二)我校所有专业文理兼招,文理统一划线。
(三)各专业具体录取细则:
1.音乐学专业
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综合分=(专业成绩÷专业成绩满分)×60+(高考文化成绩÷ 文化课满分)×40。综合成绩相同且计划余额不足时,优先录取专业成绩高的考生。
2.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录音艺术专业、艺术与科技专业、舞蹈学专业
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综合分=(专业成绩÷专业成绩满分)×70+(高考文化成绩÷文化课满分)×30。综合成绩相同且计划余额不足时,优先录取专业成绩高的考生。
3.音乐表演专业、表演(音乐剧)专业
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成绩相同且计划余额不足时,优先录取基本乐科成绩高的考生;如基本乐科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高考文化成绩高的考生。
4.舞蹈表演专业、舞蹈编导专业
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成绩相同且计划余额不足时,优先录取高考文化成绩高的考生;如高考文化成绩相同,优先录取语文单科成绩高的考生。
5.艺术管理专业
无需参加专业考试,按高考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如高考文化成绩相同,优先录取语文单科成绩高的考生。如语文单科成绩相同,优先录取英语单科成绩高的考生。如英语单科成绩相同,优先录取数学单科成绩高的考生。
6.音乐教育专业面向全国招生。
非广东省考生按考试大纲要求参加相应科目考试,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分=(专业成绩÷专业成绩满分)×60+(高考文化成绩÷ 文化课满分)×40。综合成绩相同且计划余额不足时,优先录取专业成绩高的考生。
广东省考生均须参加声乐、钢琴科目考试,以普通高考文化课总分和音乐术科统考分数合成的音乐类总分排序情况投档,投档总分750分,总分合成计算公式:考生音乐类总分=文化课成绩×40%+术科统考成绩×2.5×60%。
7.其他录取细则
(1)不同专业之间的专业课考试成绩不能通用。
(2)非广东省考生,如所在省(区、市)要求参加艺术统考,则考生应按规定参加统考并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录取。
第二十五条 我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六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按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第二十八条 乐器修造专业因用人单位对考生听力有要求,请患有耳膜穿孔、慢性中耳炎等影响听觉功能疾病的考生慎重报考;演唱专业因用人单位对考生发声器官有要求,请患有发声及呼吸器官疾病的考生慎重报考;舞蹈表演专业因用人单位需求,女生身高不到160cm、男生身高不到170cm的考生请慎重报考。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三十条 经本校夏季高考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十一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二条 本校收费标准按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广州美术学院、星海音乐学院、广州体育学院学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3〕3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粤价〔2007〕186号)公布的标准执行。
学费标准:每生每年15000元。
住宿费标准:大学城校区四人间每生每年1700元、六人间每生每年1300元;沙河校区四人间每生每年1800元、六人间每生每年1600元。
上述收费项目及金额为上年度物价标准,如遇学费或住宿费调整,则按上级部门批准同意实施的新标准执行。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招生工作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四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39363636
传 真:020-39363666
电子邮箱:xh39363636@126.com
学校网址:http://www.xhcom.edu.cn
招生网址:https://zs.xhcom.edu.cn
第三十五条 学校纪检监察室负责监察、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并接受相关申诉。
联 系 人:黄紫劲
监督电话:020-39363338
传 真:020-39363338
电子邮箱:xhjj2006@163.com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星海音乐学院党委会会议、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星海音乐学院2022年夏季普通高考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星海音乐学院授权星海音乐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为准。
本章更新至2022年6月,最新章程以官网为准。
教学建设
学校以音乐与舞蹈学学科为主,协调发展相关艺术学科。目前共设有音乐学系、作曲系、钢琴系、管弦系、国乐系、声乐歌剧系、民族声乐系、艺术管理系、乐器工程系、现代音乐与戏剧学院、流行音乐学院、音乐教育学院、舞蹈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国际教育学院、创新创业学院、音乐基础部、人文社科部等18个本科院(系、部),还设有研究生部、继续教育学院、附属中等音乐学校、音乐研究院、音乐博物馆、岭南音乐文化研究中心、艺术实践中心、社会音乐教育培训中心等,拥有教育部普通高校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粤剧)传承基地、国家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基地(联合)、3个广东省普通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和5个实验乐团。专业涵盖了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音乐学、录音艺术、音乐表演和舞蹈等各个领域。学校现已形成了教学、创作、表演与研究四位一体的完整学科体系,中专、本科、研究生相衔接的办学层次,普通教育为主、继续教育为辅的办学格局。一级学科音乐与舞蹈是广东省攀峰重点学科,音乐学、音乐表演、录音艺术是国家级特色专业,音乐学、音乐表演、录音艺术、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是省级特色专业,钢琴专业是广东省名牌专业,音乐表演是广东省重点专业。
学校教学环境优美,教学条件优越。现有广州大学城校区和沙河校区两个校区,占地面积224961平方米,其中大学城校区189993平方米,建筑面积21万平方米。学校拥有现代化的音乐厅、专业录音棚、电子音乐制作中心、各类排练厅、学术报告厅和琴房大楼等教学设施。学校图书馆馆藏丰富,设备先进;档案管理建设为国家级,位居全省高校前列;校园信息化进程不断推进,正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建设”的思路,逐步打造现代化、智能化的数字校园。学校还在星海音乐厅、广州大剧院、广州交响乐团、广东歌舞剧院、广东省演出业协会、广东电视台、珠影乐团、广东音乐曲艺团、广东民族乐团、广东粤剧院、广州城投、珠江钢琴集团有限公司、YAMAHA乐器公司等单位建立实践教学基地。
学校坚持开放式办学,积极开展对外交流和合作。近五年来,先后举办了“中国西方音乐学会年会”“全国音乐艺术院校基本乐科教学与招生改革研讨会”“星海·伯克利音乐周”“首届岭南古筝艺术节”“星海·鹿特丹音乐周”、“首届国际音乐文献翻译研讨会”“粤港澳台艺术管理高峰论坛”等各类学术研讨会。聘请国内外专家学者为客座教授,邀请美、俄、法、英、德、日、韩等国的著名专家学者以及国内名家前来访问、讲学和举办音乐会。应邀派出了交响乐团、民族乐团、合唱团、室内乐团、舞蹈团等院内各演出团体及各类专家学者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及内地各类艺术院校访问、演出和讲学。学校还与美国、英国、奥地利、澳大利亚、新加坡、香港等国家和地区音乐院校建立了校际交流关系。
文化传统
校微
学校校徽为双圆环,圆环之间正上方嵌有学校中文名称“星海音乐学院”。中心图形由两部分组成,上部以乐徽(古希腊民间乐器“里拉”琴造型)和五线谱音符为主要元素,体现音乐学院的特点,整体造型又同时展现出岭南特有的木棉花形象,凸显岭南地域特色,整体表述星海音乐学院的地理位置和学校特点;下部图形是用英文“Music”的第一个字母“M”构成书本的造型,同时也是木棉花的花托,表述学校的育人特点。圆环之间正下方嵌有学校英文名全称:XINGHAI CONSERVATORY OF MUSIC(大写字母)。学校中文校名字体采自毛泽东手书集字。校徽内圆环底色为深灰色,文字和图案为浅灰色;双圆环之间底色为浅灰色,文字为深灰色。
校章
学校校章为长方形,印有中文校名。
校旗
学校校旗为长方形旗帜,中央分别印有中文校名全称、英文名全称和校徽。
校训
求真、尚美、崇德、敬业
求真,尚美:指的是追求真实和追求完美,励志勤奋学习,谨慎地行动。
崇德、敬业:指的是崇尚美好的道德敬爱自己的学业,事业,勤劳学习与做事实事求是,追求真理
历史沿革
1956年,在广东省文化局领导下,成立建校筹备组,设址在广州光孝寺内,校址定在广州沙河顶广州军区某团营房内。
1957年夏季,以广州音乐学校名义正式招生(初一、高一各一班),10月4日举行开学典礼,定为校庆日。
1958年,广州音乐学校更名为广州音乐专科学校。
1965年,广州音乐专科学校暨附中与广东舞蹈学校合并为广东艺术专科学校。
1969年,广东艺术专科学校与广州美术学院合并为广东人民艺术学院。
1970年,文化大革命爆发,学院停校。
1978年,广东人民艺术学院与广州美术学院分立,复校复名为广州音乐专科学校。
1981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广州音乐专科学校升格为广州音乐学院,附中改名为星海音乐学院附属中等音乐学校。
1985年12月,为纪念广东籍音乐家冼星海,更名为星海音乐学院。
2005年,学院办学主体进驻广州大学城。
2006年,入选国家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基地。
2015年12月,学院当选广东省高校创新创业联盟理事单位。
2016年5月,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成立。6月,学院成立国际教育学院,成为广东省高校第一批“易班”建设试点工作单位。11月,学校乐器研发中心在沙河校区成立。
2017年11月,学院赵宋光学术思想研究中心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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