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简介
浙江音乐学院是教育部于2016年3月1日批准成立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坐落于杭州市西湖区之江板块,占地面积602亩。学校学科专业设置齐全、布局结合合理,设有音乐与舞蹈学、艺术学理论、戏剧与影视学等3个一级学科。拥有音乐与舞蹈学硕士学位授予权、艺术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设立作曲与指挥系、音乐学系、音乐教育系、钢琴系、声乐歌剧系、国乐系、管弦系、流行音乐系、舞蹈系、戏剧系、音乐工程系、公共基础教学部(马克思主义学院)等12个教学系(部)和附属中等音乐学校、国际教育学院等。作为一所现代化的音乐艺术大学,学校以“高水平一流音乐学院”为目标,立足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和高水平办学,学校近期推出人才强校工程,海纳全球文化艺术精英,重点引进一批学术领军人才和杰出青年人才。根据应聘人才实际,采用人才引进、招聘入编、合同制聘用、柔性引进等多种用人形式,现面向海内外常年引进(招聘)优秀高层次人才。
师资力量
学校现有专任教师342人,正高职称教师51人,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的83.4%,省部级以上优秀人才30余人,和一批获得过国内外重大赛事奖项的青年教师群体。
招生简章
一、院校全称
浙江音乐学院
二、院校国标码
14535
三、校址
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浙音路1号
四、层次
☑本科 □ 专科
五、办学类型
☑普通高等学校 □ 成人高等学校
☑公办高等学校 □ 民办高等学校 □ 独立学院 □ 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 □ 中外合作办学
□ 高等专科学校 □ 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六、颁发学历证书的院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院校名称:浙江音乐学院
证书种类:取得我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并修满学分,符合毕业要求的,颁发浙江音乐学院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浙江音乐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细则》的,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七、院校招生管理机构
学院设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各生源省(市、自治区,以下简称“省”)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审议招生简章、招生章程、招生政策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招生计划,领导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讨论和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招生办公室负责学院各类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安排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负责学院各类全日制本科招生考试与录取工作,制订各类全日制本科年度招生工作方案、招生计划、招生简章和招生章程,组织开展各类全日制本科招生宣传、考试、录取和新生复查等工作。
学院成立本科招生监督检查工作组,负责对学院招生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全程监督,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八、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
(一)面向全国计划招收音乐表演、音乐学、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舞蹈表演、舞蹈学、舞蹈编导、表演、艺术与科技8个本科专业,共595人,所有专业不编制分省招生计划。
(二)面向浙江省采用“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方式,计划招收舞蹈表演、表演2个本科专业44人。
(三)面向浙江省选拔应届高职高专毕业生,开展“专升本”招生,计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面向华侨港澳台考生,计划招收音乐表演、音乐学、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舞蹈表演、表演5个本科专业6人,其中按台测成绩录取的招生计划单列。
(五)面向国际考生招收音乐表演、音乐学、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舞蹈表演4个本科专业,招生计划单列。
(六)与嵊州市越剧艺术学校合作的中职与应用型本科院校一体化人才培养试点工作,招生专业为表演(越剧演员),计划招收18人。
(七)与新疆、西藏合作开展基层文化人才共建培养项目,招生专业为音乐学(师范(钢琴与声乐)),面向新疆、西藏考生各计划招收2人。
各类别招生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我院严格执行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在招生总计划数范围内,根据学院专业建设情况和发展需要,经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录取时可将部分专业或招考方向未完成的招生计划,调剂至其他生源充足的专业或招考方向。
九、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
无预留计划
十、专业教学培养
使用的外语语种
学校外语公共课为英语。
十一、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对考生的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十二、录取规则
(一)面向全国计划招收音乐表演、音乐学、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舞蹈表演、舞蹈学、舞蹈编导、表演、艺术与科技8个本科专业的录取规则:
1.我院各招生专业文理兼招,不设选考科目要求,不限男女生录取比例;外语入学考试不限语种。2.按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我院在生源地省级专业统考合格考生范围内组织专业校考。考生所报专业(招考方向)属生源地省级专业统考涉及的,考生须获得省级专业统考相应专业合格证或合格证明;生源地省级专业统考未涉及或不要求的专业(招考方向),考生可直接参加专业校考。所有考生均须按省招生主管部门要求参加考生所在省艺术类高考报名。具体报考政策及办法请考生自行向本人所属省招生主管部门咨询。因考生不符合所在生源地省级专业统考规定,造成我院专业校考成绩无效,进而影响录取等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3.我院在国家招生政策指导下,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音乐学、音乐表演、舞蹈表演(“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方式除外)、舞蹈学(师范)、舞蹈编导、表演(“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方式除外)、艺术与科技等8个本科专业,参考生源省份艺术类本科专业高考文化课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自主划定高考文化课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海南省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按照标准分计算);所有招生专业均不设文化课成绩单科分数线;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4.报考我院的考生,必须参加我院组织的专业校考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文化考试,且专业校考成绩必须合格。(1)报考我校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音乐表演、舞蹈表演(“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方式除外)、舞蹈编导、表演(“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方式除外)专业(招考方向),取得我校专业校考合格证的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录取控制分数线后,以专业校考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按照招生计划结合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专业校考成绩同分的考生: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招考方向)依次按《钢琴曲写作》《旋律写作》《视唱》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音乐设计与制作招考方向依次按《歌曲写作》《视唱》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音乐表演专业(合唱指挥、乐队指挥招考方向除外)依次按《视唱》《乐理》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音乐表演专业合唱指挥、乐队指挥招考方向依次按《作品指挥》(复试)、《专业口试》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舞蹈表演专业中国舞招考方向(“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方式除外)依次按《舞蹈基本功测试》《舞蹈表演能力测试》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舞蹈表演专业芭蕾舞招考方向(“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方式除外)依次按《作品表演》《专业技巧及技巧组合》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舞蹈编导专业依次按《自编作品表演》《舞蹈即兴》(复试)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表演专业音乐剧招考方向依次按《声乐演唱》(复试)、《舞蹈表演》(复试)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表演专业戏剧影视表演招考方向依次按《命题表演》《台词》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2)报考我校音乐学(师范)、音乐学(音乐理论)、舞蹈学(师范)、艺术与科技专业(招考方向),取得我校专业校考合格证的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录取控制分数线后,以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排序,结合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按照招生计划择优录取。综合成绩 =(专业校考成绩÷100)×70 +(高考文化成绩÷文化成绩满分)×30。综合成绩同分的考生:音乐学专业依次按专业校考成绩、《视唱》《乐理》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舞蹈学(师范)专业依次按专业校考成绩、《舞蹈表演能力测试》、《舞蹈基本功测试》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艺术与科技专业依次按专业校考成绩、《新媒体艺术综合知识》《视唱》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5.只录取第一志愿填报我院的考生,考生所填报志愿须与专业校考成绩合格的专业或招考方向一致。
(二)面向浙江省采用“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方式招收的专业,录取原则按照《浙江音乐学院2022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规定执行。
(三)“专升本”招生专业,录取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华侨港澳台、按台测成绩录取招生专业,录取原则按照《浙江音乐学院2022年华侨港澳台本科招生简章》规定执行。
(五)面向国际学生招生专业,录取原则按照《浙江音乐学院2022年国际学生本科招生简章》规定执行。
(六)与嵊州市越剧艺术学校合作的中职与应用型本科院校一体化人才培养试点工作招生专业,录取原则按省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七)服务新疆、西藏基层文化人才共建培养项目,招生专业录取原则按所在批次当地省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八)招生批次。面向浙江省考生的“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方式招生专业安排在艺术类第一批之前录取,其他招生专业安排在艺术类第一批录取;与嵊州越剧艺术学校合作的中职与应用型本科院校一体化人才培养试点工作招生,采用单独考试招生录取。非浙江省考生的录取,按生源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批次执行。
(九)新生入学后,我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或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处理。
十三、收费标准
学费标准
音乐表演专业每生每学年10350元;音乐学、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舞蹈表演、舞蹈学、舞蹈编导、表演、艺术与科技专业每生每学年9000元。
住宿费标准
1600元/学年
十四、资助政策
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专业优秀奖学金和各类专项奖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资助政策。
十五、监督机制及举报电话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申诉举报电话:0571-89808200。
十六、网址及联系电话
学院网址:http://www.zjcm.edu.cn
招生咨询电话:0571-89808080
招生办公室邮箱:zs @zjcm.edu.cn
十七、其他须知
如遇教育部、部分省高考招生政策调整或其他特殊情况,我院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及各省有关政策为准,制定相应的招生考试办法,并在学院官网另行公布。
本章程适用于浙江音乐学院2022年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浙江音乐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章更新至2022年6月,最新章程以官网为准。
文化传统
校徽
学校标志融合“浙”之形、“音”之声、“乐”之意,充分反映地域和专业特色。标志分左中右三部分,左侧结合之江之畔水与韵律的元素,中间加入乐器元素,右侧呈现的是两位韵动舞者的姿态。整个标志旋转180度,体现富有韵律的五线曲谱特征。标志与中英文标准字校名搭配有横式组合、上下组合、竖式组合三种形式。
校训
事必尽善
校旗
学校校旗为红底白字,左上方为校标,校名位于校旗中间区域,校名为李岚清题写。
历史沿革
浙江音乐学院的前身杭州师范大学音乐学院是浙江省最早开设高等音乐教育的高校,被誉为全国最美的音乐学院。李叔同先生早年在这里从事学堂乐歌的写作和教学,学院因此成为中国现代音乐教育的主要发源地之一。杭州师范大学音乐学院于1982年开始招收专科生;1989年开始招收本科生;1998年开始招收研究生。
2000年12月,浙江省人民政府在《浙江省建设文化大省纲要(2001―2020年)》做出了要兴办音乐学院的决定。
2012年7月,浙江省人民政府正式启动筹备工作。同年12月26日,浙江音乐学院校园正式开建。
2013年12月,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将杭州师范大学音乐学院成建制划转到浙江音乐学院。
2014年11月16日,浙江音乐学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批准正式筹建。
2015年9月,浙江音乐学院(筹)整体搬入新校区办学。同年10月16日,学院通过教育部高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设置评审。
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批准成立浙江音乐学院,办学层次为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以本科教育为主,同时承担研究生培养任务。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学院归口省文化厅管理。同年5月8日,浙江音乐学院成立大会隆重举行,时任浙江省委书记夏宝龙出席大会。同年9月,浙江省人民政府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共建浙江音乐学院的意见》。
2017年2月,经中国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学院正式成为硕士研究生培养单位。同年12月,浙江音乐学院创业学院正式成立。
2018年3月,浙江音乐学院经中国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新增为艺术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
2019年05月,钢琴演奏家郎朗受聘浙江音乐学院名誉教授。
以上数据截至2021年6月,具体请以官网为准。